从“婚内强奸”的犯罪化看,受害者经验对法律之必要

lee
·
·
IPFS

在前天的讨论中,艾晓明老师提到了“此次me too中受害者的经验是知识”。

重视个人经验在女权主义理论中是有传统的,如艾老师所说,“女权主义的理论创造一直都是在做这样一件事:将女性经验带入知识生产,从而重审经典,颠覆、修补、创造新的知识体系”。

这个知识体系也包括法律。

此次me too运动被质疑不符合法律程序,关于程序正义与me too是否相悖,已经有很多文章分析了。今天主要是想从me too对法律之必要,再谈谈这个问题。

以性暴力中一个仍未被解决的难题“婚内强奸“为例。

首先要说明的是,婚内强奸是一个事实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学研究所对全国6个省市9033对20岁至54岁夫妻的调查:在20 岁至54岁的已婚夫妇中,主张妻子不可以拒绝丈夫的性要求的,在城市男子占19.84%,在农村男子中占27.39%,而持同样看法的城市女性占18.66%,农村女性占33.59%。(李楯:"个体权利与整体利益关系--婚内强奸在中国的法社会学分析",载于李楯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P532。)

潘绥铭1989年对27个省市1279人的调查结果表明,女性中有17.5%的人经常在自己没有性要求时为满足丈夫而性交。周美蓉等1990年对上海卢湾区1800名已婚育玲妇女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夫妻间的性行为中,有8.5%是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

虽然婚内强奸普遍存在,但却长期不被认为是“犯罪”,无论是报案率还是立案率都极低。一直到90年代,中国才出现了进入司法程序并有判决结果的婚内强奸案例。1997年,白俊峰强奸妻子案被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判决无罪;1999年的王卫明强奸妻子案则被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强奸罪成立。

但是仔细看看强奸罪成立的法院判决书,就会发现在丈夫也能成为强奸罪主体的背后,裁判者"丈夫豁免"的传统理念犹存。审判机关强调事实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夫妻关系已破裂、一审已判决离婚、只是判决尚未生效,属于婚姻关系的"非正常阶段",并以此作为定罪之理由,无疑包含了对"丈夫豁免"的承认。

“当婚姻处于非正常阶段,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主体“作为一种折中做法一直被延续到现在,2011年浦东新区孙建军婚内强奸案中(孙建军的妻子之前已经提出了离婚诉求),法院在判决书中依然强调了此点。

如果我们仔细看法律条文,会发现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中(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未提到丈夫不能作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婚内强奸入罪依然非常困难。

不少受害者都是带着满身伤痕去报警的,但是却依然会被当做是“丈夫和妻子的私事”被打发回来。

只有当女性被丈夫以外的人性侵才能算是强奸,意味着法律保护的不是女性身体的私密性与完整性,而是保护“贞洁”,带着浓浓的父权主义色彩(“不能破坏家庭稳定和秩序”也常常被作为否定婚内强奸入罪的理由)。

而要改变这种现状,首先靠的就是女性不断诉说自己的经验,改变社会对“强奸”的理解。

现在,美国全部州都已确立婚内强奸也属于强奸,丈夫不具有豁免权。但这一改变是从1970年代才开始。

1960年代末,随着第二波女权主义运动的风起云涌,美国兴起了“反强奸运动”。1971年1月24日,纽约举办了一场“speak out”集会,大约300名受害者在集会中说出自己被强奸的经历;1972年,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强奸危机干预中心在华盛顿成立,并开通了求助热线,在那一年这个中心平均每天接到20个求助电话,7年之后全美已经有超过一千个强奸危机中心,它们举办幸存者集会、教授防身术,还会制作教育录像带放到中学播放;1975年,Susan Brownmiller 的《 Against Our Will: Men, Women, and Rape》一书出版,书中提出强奸有关性别权力,而不仅仅是个人欲望的一时放纵。

通过这场运动的努力,强奸作为一种社会问题被得到重视;运动中大范围浮现的受害者经验,改变了人们关于强奸的传统看法——那种对强奸就是一个猥琐流氓在小巷子里扑倒女性的惯常想象。熟人之间的强奸、约会强奸、婚内强奸的概念被提出来。

在这样的背景下,1978年美国出现了第一起妻子状告丈夫强奸的案子(Oregon v. Rideout),虽然这一案件的结果是被告被宣判无罪,但是它的出现振奋人心,当时的全美妇女组织发言人接受Time杂志的采访称“这个案件能够出现,意味着改变正在发生”。

她很快就被证明是对的。

1980年,纽约州审理“马瑞翁强奸妻子案”,开始拒绝再使用婚内强奸豁免。

1984年纽约州上诉法院6名法官一致决议:凡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丈夫可控告其犯强奸罪。随后在美国的其他州也出现了类似的相关规定。至1993年,北卡罗纳州成为美国最后一个废除“强奸罪的主体丈夫除外”的州。

可见,法律的完善不是靠法律自己来完成的,它需要民意与观念运动来推进。

在受害者说出“我被丈夫强奸”之前,这个概念不存在、不可能。并不是说法律提前否定了它,而是指它从未出现过。如果不是通过受害者的诉说,它依然不会出现。

通过这场反强奸运动,由受害者作为叙说主体的经验迫使“婚内强奸”显身;运动中关于强奸的讨论不断,冲击了社会对性犯罪的传统理解,之后法律中关于婚内强奸的缺漏才得以被讨论、正视、修改。

这也是这场me too运动对法律的意义。它能让我们看到在关于性骚扰、性侵案上的许多漏洞,提示我们还存在着哪些重要的缺失。

没有这样一个过程,关于性侵的法制修订将被继续推后。司法只负责实行, “坚持走法律程序”无法“看见”、更无法自己增补。当受害者说出me too,并常常反省“为什么不报警”、“为什么没有拒绝”、“为什么性侵带来的伤害无法消去”时,是为了让大家“看见”,填补社会对性骚扰认知的空白——这是我们能够改变现状、为性侵受害者提供有效法制保护的必要条件。

因此,只要我们承认现有的法制对性侵受害者的尊重与保护还远远不够,那么me too之于法律就依然紧要、迫切。

希望me too 继续燃烧,再次感谢勇敢的姑娘们。

CC BY-NC-ND 2.0 授权

喜欢我的作品吗?别忘了给予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在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一起延续这份热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