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外交]只要是「口頭承諾」,就不要太當一回事,在外交上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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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檔案由於缺乏明確的時間(但沒意外的話,應該是在臺、美雙方曾簽農業協定的1956年),所以如果是在學術研究方面,會有一點證據證明力的缺失。不過在這兒做為一個「感受歷史情境」的依據,還是很充足的。
當時的情境是,美國原本和臺灣進行將其農產品輸往臺灣的交涉——這是美援計畫下的一種方案,和現在臺灣吵翻天的「美牛」、「萊豬」議題是不同性質的喔——美方要臺灣將購買此次協定所規定產品的費用,「全部存入在臺之美國銀行」。這其實是當時美援運用的既定方式之一,是以新臺幣計算、雙方共同管理的「相對基金」(counterpart fund)。可是臺灣對於需要一次交出如此高額的金錢感到吃力,才在向美國交涉後取得改為其中25%由美國運用的「口頭承諾」(意思就是剩下3/4既是讓給臺灣方面運用的,那反正是你自己的錢,美國就不催促你一定要趕緊存進去了)。沒想到過不多時,美國卻傳來其國務院訓令,表示這筆交易的所有費用都需放到帳戶裡,就讓原已遠去的負擔又回到了臺灣的肩上。所以外交部就覺得,這跟你上次答應的不一樣啊,你怎麼能這樣說變就變,於是產生這個小事件。此事不太容易在那麼短的篇幅裡講清楚,必須要對戰後美援的性質和過程有點認識才能比較理解,而且並不表示美國對臺灣的「壓迫」(雖然單從檔案內文看起來可能會讓人有這種感覺)。但總之在我們這篇內容裡,只需要感受一下這種「口頭承諾」的有效性,做為理解外交運作實況的依據就可以了。在民法的概念裡,口頭承諾並非全然沒有效力;但在外交往來的經驗裡,就不見得有那種程度的性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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