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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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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长久保守化与司法失衡的忧患

王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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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对今年11月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共和党人夺得参众两院控制权而热议时,美国“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早在2020年已稳定的落在了亲共和党的保守派手中。


   美国最高法院由9位大法官组成,在涉及争议案件、发生分歧时,采用相对多数决的方式决定判决结果。而如今,9位大法官中的6位都属于保守派人士。在这6人中,除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属温和保守派,另外5位均持极端保守立场,包括特朗普在2017年、2018年和2020年提名和任命(并经共和党占优的参议院通过)的尼尔·戈萨奇、布雷特·卡瓦诺和艾米·巴雷特。


   在特朗普任命巴雷特之前,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与自由派(或称进步派)法官比例是5:4。而且,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有时会偏向进步派,如2015年在涉同性婚姻的“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中,正是罗伯茨的关键一票,让全美国实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这时美国最高法院保守和进步两派可谓势均力敌,较为平衡,多数判例也较中道。


    2017和2018年,特朗普任命戈萨奇和卡瓦诺,取代同样是保守派的安东宁·斯卡利亚和安东尼·肯尼迪。相较于去世和退职的两位,新上任的两位更年轻(也意味着将更长期担任大法官),也更能在保守派优势的环境下颠覆进步自由派近年创立的秩序。


   而彻底改变保守派和进步派力量对比的,是2020年进步派旗手露丝·金斯伯格大法官去世,特朗普任命极端保守的另一女性法官艾米·巴雷特取代之。这样,最高法院的自由派仅剩3人,包括索尼娅·索托马约尔、艾蕾娜·卡根、史蒂芬·布雷耶(布雷耶在2022年被拜登任命的另一位自由派法官凯坦吉·杰克森取代,之后所有3名自由派大法官均为女性,最高法院已无男性自由派大法官),仅有保守派6人(且其中5人为男性,仅一位女性)的一半。


    这样,保守派对自由派/进步派形成了压倒性优势。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即便倾向自由派,也无法对抗极端保守派(且正是因此(或许还有其他原因),罗伯茨已放弃倾向自由派,2020年及之后历次重大争议判决,皆站到极端保守派一边)。但凡保守派和自由派在判决中发生分歧,一边倒是保守派胜利。


   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及大法官在美国司法上的崇高地位和政治上的巨大权力,保守派掌控最高法院,就意味着美国整个司法体系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导向,都迅猛倾斜向保守派甚至原教旨保守派。


  近几年,保守派控制的最高法院在女权、移民、环境保护、产业政策、政治和选举等多方面,均做出显著影响美国各领域、颠覆之前判例的判决。


   最典型莫过于2022年,美国最高法院以6:3推翻了1973年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判决,废止了联邦层面对妇女堕胎权的保护。这意味着美国部分州份堕胎违法、决策和执行的医护人员涉嫌犯罪。这是对女权尤其女性生育自由的巨大打击,并连带对女性诸多具体的权利自由造成损害。同年,最高法院也判决阻止政府环保机构对化石燃料企业的监管;裁定拜登政府对于强制大公司员工接种疫苗(或戴口罩和接受检测)的行政令违法。


   2023年,最高法院又判决高校以种族因素照顾弱势族裔的招生政策违宪;裁定拜登政府减免大学生学费的行政令违法;裁定科罗拉多州反对歧视性少数群体的法律违反“言论自由”。


  除了以上这些,最高法院还有许多判例,与以上案例一样,都显著的在推进保守主义议程,并推翻了进步派支持的若干判例、法律、政策、行政命令。在以上列举的判例中,支持和反对判决的比例都是6:3(且历次判决中“6人”和“3人”的组成都是相同的),也可清晰看出最高法院中保守派和进步派的鲜明对垒,以及保守派的强势与进步派的弱势。


   掌控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不仅在这些争议巨大、意识形态浓厚的案例中一边倒推进保守议程,也更直接的在美国政争中选边站。2024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科罗拉多州以涉国会暴动事件禁止特朗普参加该州初选的决定;7月,裁定特朗普在担任总统期间的公务行为免于被起诉(虽然也同时认定其私人行为不能免于起诉),并裁定美国2021年“1.6”国会山骚乱中特朗普一些行为属“公务行为”。


   这些判决都在显示,保守派控制的美国最高法院在为特朗普参选和当选总统保驾护航。虽然最高法院也做出过驳回宾夕法尼亚州共和党人反对统计2024总统选举临时选票的请求,以及2020年时驳回若干“选举舞弊”指控,反映最高法院还没有完全不顾事实、无底线胡作非为,但对多数争议的判决仍明显倾向于特朗普及共和党。这反映了美国司法对美国选举和行政权的过度的、过分的、过于积极的干涉,及对“三权分立”的破坏。


    2024年大选后,保守派又控制了行政权(总统)、立法权(国会)、人事任命同意/否决权(国会参议院),最高法院更无掣肘和制衡。反过来,保守派控制最高法院,也让总统和国会不受制衡。而近年的共和党及保守派人士,又普遍向极端保守的方向倾斜。如此背景下,美国的未来甚为可虑。


  而其中,最高法院控制司法,本应是最为客观、理性、持中的国家机构。但现今9位大法官中却有5位原教旨倾向的保守派,且近年已做出一系列极具争议的判决,包括推翻已生效半个世纪、广受认可、关系到女性基本权利自由的“罗诉韦德案”。而其他在教育、医疗、劳工、移民、环境等议题上的判决,也都严重损害弱势群体利益、违背科学与专业主义、不利美国长远发展。保守派主导的美国法院各项争议判决,普遍基于宗教原教旨主义、极端自由放任主义、排外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价值观和立场,以及鲜明的反女权、反移民、反环保、反智反科学、对传统(哪怕过时和与现实脱节)的强烈遵循、对变革和进步的强烈排斥倾向。


  这些保守派大法官,过度的强调对美国传统的遵循和对改革的抵触,哪怕是过时的(如过度强调美国及美国司法的基督宗教色彩、古典自由放任主义)、脱离当今社会进步和发展状况的(如反对女权和LGBT权利)、违背多数民意(如反对堕胎权)、有悖于科学理性的(如反对政府推进疫苗接种、反对干预气候危机)。


   占人数优势的保守派法官,也拒绝认真倾听和考虑进步派法官的意见,不愿意折中判决,而凭多数优势肆意而行,还选择性援引法条和判例,也违背了法治的平衡与理性,成为某种微缩版的“多数暴政”。这不是健康的法治,而是畸形的、走向某种人治倾向的、背离法的精神的。它并不只是对革新进步的反动,也拒绝温和折中的平衡,走向极端,让本应神圣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治天平严重失衡。


  拥有巨大权力的最高法院的失衡,也导致美国整个司法体系和司法实践的失衡,以及加剧美国政治的失衡、美国社会的进一步撕裂。


   而前述的特朗普连续任命三位保守派大法官,而这三人在内的保守派法官群体在各种案件中不断做出有利于特朗普竞选和当选的判决,以及和特朗普及国会共和党人共同推进极端保守主义政治议程,也破坏了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成了“三权勾结”。


   尤其总统行政权和人事任命权,与最高法院对总统是否违法违宪的认证,本应相互制衡,近年实际运作中却成了相互包庇和“护驾”。特朗普在任命卡瓦诺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时,不顾卡瓦诺的性侵争议;卡瓦诺在内的最高法院,又为特朗普在“1.6国会山骚乱”中开脱、推翻科罗拉多等州拟拒绝特朗普参加初选的决定,很能说明这种相互庇护,及美国权力分立制衡体系的被扭曲与滥用。


   曾经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其中一些较为温和中立的,在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和自由派比例失衡时,会主动的部分修改自己的价值观和立场,以及判决倾向,来平衡最高法院中两派力量的对比,尽可能维持最高法院的中立性。


    如美国保守派总统里根在1981年任命的桑德拉·奥康纳大法官,就长期持保守立场。但其担任大法官后在部分争议中站在自由派一边,如维护“罗诉韦德案”的判决。另一位在1975年被共和党的总统福特任命的、偏保守的约翰·史蒂文斯,也在大法官任内从保守派逐渐滑向自由派,在女性堕胎权、性少数权利、少数族裔权利议题和案件中,部分支持自由派的立场。而这两人之所以转向,也和他们虽然曾是保守派、但本来就较中立温和有关。


   但今时不同。如今的6位保守派大法官,除罗伯茨是温和保守派,克拉伦斯·托马斯、塞缪尔·阿利托、艾米·巴雷特、尼尔·戈萨奇这4位大法官,均是极端恪守传统、原教旨倾向的保守派(另一保守派大法官布雷特·卡瓦诺虽原教旨程度较轻,但出于基本的派别立场和功利,各种判决中也会追随前四位,而不会“背叛”,且其有更强社会达尔文主义倾向),几乎不可能改变价值观和立场。且罗伯茨似乎在保守派同僚的压力,以及其个人倒向自由派也无法对抗保守派情况下,近年的争议判决中都站在了保守派一边(所以才屡次出现6:3的情况)。而近年美国政治、社会、意识形态冲突,也日益激化、鲜有妥协。所以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更不可能轻易“转向”,且已同样分化为壁垒鲜明的两个阵营。所以,指望保守派法官像一些前例那样“转向”,几乎完全不可能。


    6位保守派大法官中,年龄最大的克拉伦斯·托马斯76岁,在历任大法官中并不算很“高龄”,且身体健康。而其他5位保守派大法官更“年轻”,其中3位小于60岁。这意味着他们将继续担任大法官很久而不会被替换。而若在因其健康等问题需要替换时,又是共和党人担任总统和控制参议院多数,也会继续换上保守派法官。这样,保守派垄断司法权、推行原教旨化保守政策的状况,还将长期持续。而大法官终身制及其巨大权力本身,也是美国司法过时制度的遗留与体制弊病的体现。


  虽然由于种种原因,这样的现状难以改变。但美国各界有识之士,面对美国司法失衡、保守派凭借多数肆意而为的情形,并不能麻木不仁、坐视美国司法的弊症恶化、判决偏颇。各方应寻求改革之道,让美国司法回归平衡、理性,重新成为捍卫美国人权、保障团结安定、促进进步包容的定海神针。


   (关于笔者对于美国最高法院、司法体系、美国政治的改革方案,已在《美国宜修改权力结构与选举制度》一文中有详细叙述,在此不展开。简单而言,就是将大法官终身制改为有限任期制,并缩小最高法院及大法官权力权限,及要法官和司法机构更多倾听民意、尊重科学(并通过实际方式(包括制度的、民主的、外部的力量)对其约束、令其不能显著违背民意与科学),而非垄断大权、开历史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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