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哲學立場如何規定他的心靈觀(四)
四、論證謬誤以外,如何理解康德的心靈觀立場
縱然康德就心靈實體性問題的謬誤推理,明顯是反對笛卡與的心靈實體觀念,但另一方面,康德亦不反對笛卡兒建立其主體理論的出發點,就是我們能夠意識到自我存在。 試想當我下一個客觀普遍判斷時,這判斷其實會先行假定了一些意識的的運作:這判斷是一個「思想」,但思想心先假定了「主體」,因為沒有主體就產生不了思想,所以一地的判斷都是一個「主體的思想」。這裡所指的主體並非殊別的,存在於時間空間中的主體(小我),而是一切的人的主體(大我),因為此判斷為客觀普遍的,自所有作為主體的人皆有效,由此可知,「作為大我的主體」是一切客觀普遍知識的最高統一的條件;這種統一,康德在 〈範疇的先驗演繹》 中,稱之為「統覺的綜合的統一」。要注意的是,因為一切經驗對象都只是「現象」,不是「物自體」,我們的一切知識都是由我們的先天認識條件所構成的。客觀知識的存在是事實,而且這知識對人人有效也是事實;然而這事實本身就是現象,就是我們的先天認識條件所構成,「我」只是構成這知識的最高的形式條件而已,而不是什麼實存的東西。與此同時,康德澄清了兩種「自我」的區別,一是「經驗的我」—可以作為經驗的對象於實體範疇中被思考,可以作為謂詞被表述。而另一個則是「作為理念的我」,永遠只可作為思維的主體,而不作為思維的客體。
但即使我們能夠意識到自我存在,並不得同於康德認同自我是一個擁有獨立存在地位的實體存在,自我的存在基礎亦不能單靠內感(inner sense)自身,而需要透過經驗,即有其他外在事物在時間空間中存在,才能反過來確認自我存在,這樣與康德的經驗實在論立場相符合。特別是按照康德的存在概念,所有真實的存在事物都必須在時間空間之中,以致於任何時空以外,不能以實體及因果範疇去應用的事物都不是真實存在,因此對於所有如共相或數學對象等的抽象對象,康德理應會直接地否定它們的存在,因此屬反柏拉圖主義 (anti-Platonist) 的唯名論 (nominalism)。再進一步,康德有關於認知能力結構所需要假設的超驗統覺,作為康德理論中的主體,亦沒有實存地位亦即並非真實存在;正因為超驗統覺作為經驗的可能性條件,是屬於先驗層次的,自然並非在經驗層面真實存在。
而這個存在問題,套用《批判》中對理性神學有關上帝存在問題的批判,得知「存在」並不是一般的謂詞,而是「所有謂詞的謂詞」,因為它並非直接應用於對像上,而在後下層次應用於有關對象的謂詞或概念身上。換句話說,「說某事物存在」並不如「說某物是紅色的」一般,有為主詞所指稱的對象增加其本身內容的屬性(property),或表述了對象的一些性質;說某事物X「存在」,只是述說了世上有一物擁有X所擁有的一切屬性。而心靈實體與上帝、宇宙相類似,都是超趣經驗範圍的東西,故此雖然上一段的結論中得出康德會認為「先驗統覺、心靈、思維物」並不存在,但更準確的意義下,應該說「存在」概念於它們這些超驗對象(transcendental object)身上並不適用,對於這些超驗對象根本沒有所謂是否存在的事實可言)。
總括而言,在康德的知識論先驗觀念論及存有論經驗實在論立場下,固然並沒有肯定心靈作為實體,擁有獨立存有論地位的位置;作經驗實在論立場下更是反對心靈作為抽象事物的真實存在;但在知識論先驗觀念論對存有論立場的規範性地位上,又需要建立先驗統覺作為其認知能力理論的理論假設;而在綜合其哲學立場下所得出對先驗幻覺的批判以及對「存在」概念的解釋下,則得出一個沒有「心靈存在與否」的事實可言的立場。但問題是,基於人對理性無條知識的內在需求,顯然無法輕易接受康德所得出的結論,即使相關問題於當代哲學仍然無法得出有效的解答,但筆者仍難以接受心靈的存在與否及存在本質是不可言說之事。
參考書目:
1. Altman, Matthew C. The Palgrave Kant Handbook. Washington: Palgrave Macmillian, 2017.
2. Gardner, Sebastian. Routledge Philosophy GuideBook to Kant and the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London: Routledge, 1999.
3. Kant, Immanuel.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996.
4. 劉創馥. "康德的超驗觀念論與經驗實在論." 東吳哲學學報, 2021.
5. 黃振華. 論康德哲學. 台北: 時英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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