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 :笔记:二、罗尔斯与正义论
第一节 罗尔斯的课题
(一)直觉主义与功利主义
沿着之前的功利主义,就发展到了反功利主义的直觉主义,但罗尔斯认为直觉主义理论有两个特征:
第一,直觉主义理论由若干第一原则组成,在特定情况下,这些第一原则可能相互冲突,以致作出完全相反的指令;第二,直觉主义理论并不包含衡量这些原则优劣的任何明晰的方法和优先规则:我们只能依靠直觉,依靠在我们看来似乎是最正确的东西来建立平衡。
然而,我们之所以要寻求能够指引我们的政治理论,正是因为这些准则之间的相互冲突。因此,尝试在这些相互冲突的准则之间确立某种优先性,就至关重要。即反功利主义的表述:1)不成体系,经常内在冲突;2)当内在冲突时,没有优先性排序。
因此,罗尔斯的历史重要性就在于打破了直觉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僵局,使得其观点及反其观点的人都可以体系化: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他的“一般正义观”包含了这样一个核心思想:“所有的社会基本益品(social primary goods)——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必须平等地分配,除非对某一种或所有社会基本益品的不平等分配将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罗尔斯说,我们可以这样考虑:“把某种对不平等的否决权授予较不利者,他们就可否决牺牲而非促进自己利益的那些不平等。”可是,这个一般正义观却不足以成为一种完整的正义理论,因为根据这个原则被分配的各种益品可能相互冲突。例如,我们也许可以通过剥夺某些人的某种基本自由来增进他们的收入。这种对自由的不平等分配虽然从一方面(如收入)有利于最不利者,但从另一方面(如自由)却不利于最不利者。
因此,我们需要一个优先序列来处理这个理论中的不同要素。罗尔斯是这样处理的:他把这个一般观念分解成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又根据“词典式优先”原则来进行排序。
第一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所有人享有的类似自由体系协调一致的、由平等的诸基本自由构成的最大总体系。
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得:(a)这两种不平等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b)这两种不平等所依系的职务和地位,应该基于机会的公平平等条件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优先规则(自由优先):诸正义原则要以词典式序列进行排序,这样,自由只有为了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第二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第二正义原则词典式地优先于效率原则和使总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公平机会要优先于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论证方式:
罗尔斯对他的正义原则给出了两种论证。
第一种论证是,他把自己的理论与涉及分配正义的主流思想进行对比,也就是与机会平等的理想进行对比。罗尔斯论证说,他的理论更好地吻合着我们关于正义的深思熟虑的直觉,并且他的理论对主流思想所诉求的公平理想给予了更好的阐释。
罗尔斯的第二种论证说,他所提出来的这些正义原则之所以优越于其他的正义原则,是因为它们是某种假定的社会契约的结果。罗尔斯断言,如果人们在一种特定类型的前社会状态下不得不决定应该选择哪些原则去治理社会,他们就会选择他的那些原则。
以下简单整理如下,先看第一种论证:
第二节 诉求直觉的机会平等的论证
一个罗尔斯式的社会也许可以付给具有较高地位的人高于平均水准的报酬,但条件是这种做法必须有利于社会的全体成员。
根据差别原则,人们之所以能够对社会资源主张较大的份额,只是因为让某些人占据较大份额会有利于那些占据较小份额的人。分配份额不应该受到从道德的角度看任意因素的影响。自然天赋与社会境况都只是纯粹的运气,但人们的道德要求却不应该依据于纯粹的运气。流行的观点认为,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就等同于把能够获得社会利益的平等机会赋予了每个个体,这样,由于个体之间的任何财富差别都出于人们的努力和选择,这些不平等就都是挣得的。然而,天生的残障者却不拥有获取社会利益的平等机会,他们不能取得成功也与自己的选择和努力没有任何关系。
没有人天生就应该有较高的自然才能,也没有人天生就应该在社会中享有一个比较有利的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应该消除这些差别。虽然人们不应该仅仅由于在自然天赋方面不应得的不平等就遭受不利,却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
——允许这种不平等反而能够有利于每一个人。没有人天生就应该从自己的自然天赋中受益,但如果允许某些人受益于自己较高的天赋反而能够促进在“自然不测之事”中较不幸者的利益,这种允许就是公平的。
而这正是差别原则的宗旨。这就是罗尔斯为自己的公平份额理论给出的第一个论证。
潜在的矛盾之处:从这个事实也许可以推出:仅当最不利者能从分配中收益时,这些不平等才应该影响分配。但差别原则却说,所有不平等都必须有利于最不利者。那么,如果我既不生于一个特权社会群体,又没有任何特殊天赋,但却靠着自己的选择和努力获得了多于他人的财富,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对待呢?这个论证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差别原则适用于一切不平等,而不是仅仅适用于源于任意道德因素的不平等。
这就前往罗尔斯的第二个论证。
第三节 社会契约的论证
罗尔斯认为自己诉求直觉的第一个论证不过是为真正的论证做好准备,而真正的论证奠基于社会契约的观念: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的论证:
无人知道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自己的阶级地位或社会身份;也无人知道在自然资质分配中的命运、能力、智商、力量,等等。我甚至假设当事人不知道他们的关于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心理倾向。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无知之幕的掩盖下进行的。这就保证了在选择正义原则时,没有人因为自然机会的结果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处于有利或不利的地位。既然所有人都处于类似的处境,没有人能够设计出有利于自己的特殊情况的原则,于是,公平协议或公平商讨的结果就是正义的原则。
无知之幕下,理性的选择究竟会是怎样的呢?罗尔斯说,采纳“最大的最小”(maximin)策略才是理性的,也就是说,你要使自己在最小或最坏情况下的所得最大化。由于我们每个人都只有一次人生,接受这种如此无法令人容忍的生活可能性,就是非理性的。
对这种观点的第一种反驳在于社会契约论证较弱。为什么传统上社会契约的论证被认为是较弱的?因为这些论证似乎都依据于一些不太可信的假定。这些论证要求我们想象在政治权威出现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他们都易于遭受同一种批评,即从来就没有这样一种自然状态或这样一种契约。
德沃金却说:“假定的契约不仅仅是实际契约的一种苍白的形式;假定的契约根本就不是契约——想象一下,在星期一我不知道自己绘画的价值,假如在那时你出一百美元我就会接受这个价格。但星期二我却发现自己的绘画要有价值得多。你不能论证说,让法院要求我在星期三仍然按一百美元卖给你这种做法居然是公平的。你不在星期一购买我的绘画,是我的运气,但这却构不成后来强制我的理由。
德沃金注意到,还有另一种阐释社会契约的论证的方式。
我们不应该首先把社会契约当作一种现实的或假定的协定,而应该当作这样一种策略——用它来澄清关乎人们的道德平等的道德前提的意义。我们诉求自然状态的观念,并不是为了追寻社会的历史起源,也不是为了确定政府和个人的历史义务,而是用这个模型来展示人的道德平等的理念。许多批判者把这个要求——人们要对自己的社会背景和个人愿望一无所知——当作指责罗尔斯关于个人身份的古怪理论的依据。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自然天赋、社会背景和个人愿望都一无所知,他还有什么自我呢?
但无知之幕却与个人身份的理论无关。无知之幕是对公平的直觉测验,它类似于下面这种情况:为了确证对蛋糕的公平划分,就要求切蛋糕的人不知道自己将得到哪一块。
两个论证汇合
然而,就算接受罗尔斯的思想,把社会契约当作展现某个平等观的工具,我们仍然不清楚的是,在原初地位条件下将实际选择出什么样的原则。罗尔斯当然会认为差别原则将被选出,但差别原则只是当事人在原初地位下可能选择的若干原则中的一种。罗尔斯说,我们之所以挑选某一种对原初地位的说明的理由之一就是,它所引出的原则恰好能为我们的直觉所接受。
诉求直觉的论证与依据契约的论证根本就不是相互独立的。契约的论证为支持我们的直觉提供了下述理由:这些直觉会在一个不偏不倚的视野里被接受。这样,契约的论证就使某些一般直觉变得更加生动清晰,并为我们考量较为具体的直觉提供了一个公平的视野。
正如罗尔斯所说:“一种正义观并不能从不证自明的前提或从对原则所加的条件中推演而出;相反,一种正义观是否正当,这是一个许多考虑相互印证的问题,是把各方面情况结合成一个前后一致的观点的问题。”(1971: 21)他称之为“反思的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这就是他的目标,诉求直觉的论证与依据契约的论证根本就不是相互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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