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自《民主的細節◎劉瑜》動什麼,不能動憲法

歐陽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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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對自己的政府、對自己的領袖沒有這麼「寬容」。在這個以自由和法治立國的國家,人們對自己的隱私權利、言論自由以及法律程序,有一種「神經質」的警覺。在他們的眼裡,自由、權利、法律,「嬌嫩」如嬰兒的肌膚,需要一絲不苟的呵護。

動什麼,不能動憲法

這段時間,一打開美國電視台的新聞頻道,或者翻開美國報刊的新聞欄目,就總會碰到一個詞:竊聽。圍繞著這個詞,還有以下詞彙在上下翻飛:總統,國家安全局,反恐,國會,聽證。把這些關鍵詞連起來,就是當前美國政治的焦點新聞:美國國家安全局的竊聽案。這個案件,簡言之,就是美國總統布什曾在「9·11」之後,秘密下令國家安全局對「恐怖分子嫌疑人」進出美國的電話、電郵進行竊聽竊取。這件事情在近4年後,也就是2005年12月被《紐約時報》給抖了出來,鬧得全國上下沸沸揚揚,國會開始對此事召開聽證會,進行調查。

按一般人的直覺來說,總統下令國家安全局對恐怖嫌疑人進行秘密監控,似乎也不是什麼特別大不了的事情。為了國家的安全而盯梢「嫌疑人」,這也是政府「為人民服務」的一部分吧,更何況這個行動發生在舉世震驚的「9·11」事件之後。在當時的恐慌氣氛中,政府對神出鬼沒的恐怖分子嫌疑人進行神出鬼沒的調查,似乎也屬於情有可原之事。

布什的竊聽計劃因程序可疑而激發民憤,公眾認為這是美國向極權體制敞開了大門。

但是,美國人對自己的政府、對自己的領袖沒有這麼「寬容」。在這個以自由和法治立國的國家,人們對自己的隱私權利、言論自由以及法律程序,有一種「神經質」的警覺。在他們的眼裡,自由、權利、法律,「嬌嫩」如嬰兒的肌膚,需要一絲不苟的呵護。

應該說,民眾對「竊聽案」的不滿,有兩個層次。一個就是對竊聽本身的不滿。在許多人看來,對民眾言論廣泛的監控,是極權統治的起點,是對自由原則的背叛。雖然政府號稱其監控對象是「恐怖分子嫌疑人」,但是誰又能保證它監控的僅僅是「恐怖分子嫌疑人」,而沒有越位到政治異見者、新聞記者,乃至普普通通的公民呢?第二層不滿,集中在竊聽的法律程序上:按照美國1978年制定的「外國情報監控法案」,美國政府對其公民的信息監控,必須首先申請一個特別法庭的批准,而布什在批准「9·11」之後的監控行動時,並沒有依法申請特殊法庭的批准。這在法理上,嚴重違背了既定的法律程序。正是在這一點上,布什被社會各界揪住了一條大辮子。

而這個辮子,實際上是布什在侵犯法律方面的第二條「大辮子」了。第一條,就是古巴關塔那摩海灣著名的拘留營。這個拘留營同樣是布什當政期間的「創舉」。它以「反恐」之名,越過法庭的審判,任意地、無限期地扣留政府眼中的「恐怖分子嫌疑人」。「9·11」以來,這個集中營已經關押了500多個這樣「不明不白」地蹲監獄的人。在某種意義上,類似中國已經被廢除的「收容遣送所」。關塔那摩,成了布什濫用權力的代名詞。

當然,布什也宣稱他的行動有法理基礎。他的法理論據有兩條。一個是「9·11」之後,國會給他的授權。根據這個授權,他有權採取「一切必要和合適的手段」來預防、反擊恐怖分子的襲擊。在布什政府看來,竊聽、關押嫌疑人,屬於這個「必要的、合適的手段」範圍。第二個法理依據,據說是憲法。根據憲法規定,在戰爭期間,美國軍隊的最高司令,也就是美國總統,有權越過國會和法庭的批准,下令採取緊急軍事行動,而反恐,布什政府論證,就是一場戰爭。

當然,他的這兩個說法,很快引來了噓聲一片。首先,「一切必要和合適的手段」,不能被無限地、任意地解釋。而且,根據美國法律的慣例,當一個新法的含義(「9·11」之後的國會授權)可能抵消一個舊法(外國情報監控法案)的內容時,新法必須明確、具體地指出這個抵消的內容。其次,說反恐是一場戰爭,所以總統可以為所欲為,顯然也是混淆了反恐戰爭和一般常規戰爭的區別。反恐戰爭中的決策,並沒有一般戰爭中的緊急性,而且,它是無限期延伸的。如果用它來為布什政府的獨斷辯護,那麼美國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就得無限期地擱置了。

然而,對於真正關心這個國家走向的人來說,他們關心的不僅僅是那被監控的幾千個人,或者被拘留的那幾百個人的權利,甚至不僅僅是這其中涉及到的被踐踏的法律程序,而是美國這個國家的立國之本——三權分立的失衡。在這個失衡的過程中,總統權力越來越大,國會和法院的權力越來越萎縮,從而使支撐美國政府制度的「三角架」越來越向一邊傾斜,出現搖搖晃晃的跡象。如果說一個具體的法律程序被踐踏,可以及時修補,憲政框架的傾斜,卻可能是災難性的。

2006年1月16號,前副總統戈爾出現在電視屏幕上,發表慷慨激昂的演說,大聲疾呼美國不能丟棄它三權分立的優良革命傳統。他從當前的國家安全局的竊聽案件談起,得出結論說:「美國的民主已經處於水深火熱之中。」固然,我們有理由懷疑他由於黨派之見而誇大其詞,但是,觀眾也不得不承認他敏銳的問題意識。美國憲法的精髓,不是某一個具體的法律條文,而是它所構架的權力制衡。這種權力的平衡,可能被一個獨裁者大刀闊斧地公然推倒,也可能被一個擴張權力的總統一點一點地蠶食。正是因為這種蠶食的危險,對任何一點政治病毒建立一個強大的預警機制,可以說是政治健康的前提。

美國的開國之父們當初制定憲法時,初衷並不是建立一個強總統的制度。美國憲法的第二章,明確規定的總統權限是「保證法律被忠實地執行」。換句話說,按照憲法的原意,總統擁有的是「執行權」,他本身並沒有立法權,不能自由地去「開發」權力。然而隨著時間的流逝,歷屆總統們不斷「順手牽羊」,權力越來越大。

首先,美國總統選舉形式的變化,使得總統越來越擁有自己獨立的選民基礎,並不需要對國會俯首稱臣。19世紀30年代以前,美國總統的提名由國會的各黨代表控制,總統還有動機對國會畢恭畢敬。之後,總統候選人開始由各黨的全國黨代表大會提名,總統提名的「婆家」從國會的黨代表變成了普通的黨代表。後來,總統的選舉進一步「民主化」,各黨的黨代表不再由「黨總支」指定,而由普通公民投票產生,這樣一來,總統的選舉基礎,完全平民化了。總統「翅膀硬了」,國會想抓也抓不住了。

其次,數次政治經濟危機,都給了總統擴大權力的機會。時勢造英雄,無論是內戰時期,還是大蕭條時期,或者越戰時期,都呼喚一個強有力的總統來團結社會、集中資源、渡過難關。在這種危機時刻,一個強有力的總統,不但能夠提高決策的效率,而且其個人魅力也是危難時刻凝聚社會的資源。當然了,搞不好也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這些危機造就了一夫當關、萬夫難擋的林肯、羅斯福,也造就了約翰遜、尼克松這樣的倒霉蛋。在所有這些危機中,無疑羅斯福新政時期,是總統權力擴張最迅猛的時期。事實上,新政期間,總統權力的轉型,也是社會治理方式轉型的一個後果。經濟大蕭條的出現,據稱證明了放任自流市場模式的危險,於是,美國社會的治理模式開始向干預型、福利型轉變,這種轉變反過來又導致了一個強大行政權力的擴大。

最後,同時可能也是最重要的,還是現代社會運轉方式「理性化」的後果。現代社會生活日益複雜化,需要越來越龐大的行政部門,靈敏的反饋機制,和越來越專業的管理知識。行政部門的提案,越來越成為國會議案的源泉。通過控制提案的內容,設定國會的議程,總統帶領的行政部門已經成了事實上的「立法者」,更不用說行政部門在「執行」法案時,往往自由詮釋法案,從而也實現立法的功能了。

正是在這個大背景下,美國社會有理由對總統權力的進一步擴張表示警覺。歷史學家Arthur Schlesinger在尼克松當政期間寫了一本影響很大的書,叫《帝王總統》,聲稱美國的總統已經從「憲政總統」變成了「帝王總統」。然而,也正是因為「神經質」的社會各界及早地啟動了預警機制,導致了國會在尼克松時代及之後採取一些撥亂反正的措施。1972年的「呈堂法案」,1973年國會通過「戰爭權力決議」,1974年的「國會預算和資金扣押法案」,分別從外交、戰爭、財政各個方面鉗制了總統權力,增強國會的地位。

許多人認為,小布什是自尼克松以來最「猖獗」的總統,直接傳承了尼克松的「帝王總統」風格。這不僅僅體現在他屢次繞過適當的法律程序,推行他所主張的政策,更體現在,即使他按照法律程序推動其政策時,國會和司法部門在小布什政權面前軟弱無力,從而從內部蛀空三權分立這個理念,破壞美國憲法的精髓。按照戈爾的說法,由共和黨掌控的國會幾乎都成了布什政策的橡皮圖章,而司法部門也被保守派佔據。然而,情況可能並不像戈爾說的那麼不堪。事實上,在小布什的緊逼之下,美國政治、社會各界的預警機制又啟動了。國會開始反擊,它開始要求政府對關塔那摩的關押犯情況定期匯報,駁回了布什要求無條件無限期延期《愛國法案》的請求,並對竊聽案中的政府角色,表示了強烈的質疑。法院也通過幾個案例,成功地為關塔那摩在押犯的人身保護權劃定了一個界限。媒體的批評聲音越來越大,《紐約時報》不顧白宮勸阻報道竊聽案,本身就是媒體聲音的一個勝利。至於社會團體,已經有兩個團體,美國自由聯盟和憲政權力中心,分別在底特律和曼哈頓,開始起訴國家安全局的做法。

可以看出,美國社會是一個對政府權力高度「過敏」的社會。正是這種「過敏」,使這個國家兩百年來能夠不斷「狙擊」專制的病毒,防患於未然,維繫社會的健康。對於一個將憲政和法治視為靈魂的社會來說,面對靈魂裡的雜質,小題大做、大驚小怪、吹毛求疵,可以說是一種美德。潘恩曾經說過,那些試圖享受自由的人,必須同時忍受肩負它的疲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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