厭女言論太超過「打到你進醫院」被告恐嚇留案底
網路上厭女風氣始終沒停過,台女標籤瘋狂貼!激烈言論除了讓人看得不舒服,還有可能觸法!一名男大生在學校公開臉書社團發表新團名「台女終結者」,PO出歧視女性字眼,遭學姊質疑卻嗆「你不爽來找我,保證把你打到進醫院」,還截圖女方照片放個人IG要朋友幫忙肉搜,讓學姊嚇得提告,雙方和解不成,男大生最後被依恐嚇罪起訴,不僅吃官司也留下人生汙點。
另一個案例是女婿與舅子的糾紛,在「喬事情」的過程中舅子不慎推倒了女婿的母親,讓女婿氣得直喊「你怎麼打我媽媽,我就怎麼打你媽媽」!舅子回家隨口跟母親提,嚇得這位岳母控告女婿恐嚇罪,不過最後卻獲得不起訴結案,同樣都是打,怎麼有不一樣的結局?
滿足這些條件,才可以算恐嚇罪!
1. 必須要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做出威脅:恐嚇的言詞不見得要講的非常具體,只要語意上知道恐嚇危害的內容是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就成立。大學生與女婿的言論都有符合這要件。
2. 恐嚇特定人,且被害當事人必須要收到通知:構成恐嚇罪其中一個要件是「一定要讓對方知道」!至於傳達的方式沒有任何規定與限制,用文書、言詞、網路留言或明示、暗示都可以,甚至透過其他人間接轉告被害當事人也行。相較男大生直接威脅當事者,女婿的言論雖然公開,但當下沒有讓岳母聽見,也沒有刻意要舅子傳話(是舅子自己不經意提起),所以這條件不成立。
3. 恐嚇的內容或行為會讓被害人感到恐懼:言語、行為足以讓一般人覺得會害怕、畏懼的程度,才構成恐嚇要件。男大生的言行有讓學姊感到恐懼,但女婿的一番話雖然有嚇到岳母,可是因為沒有符合第二點要件,加上後來與舅子都覺得女婿只是說氣話,不願再告下去,所以女婿就沒事了!
恐嚇條件都滿足,但還是有例外!
凡事都有例外,在這些狀況下,即使符合構成要件,最後都可能是恐嚇罪不起訴的結果:
1. 詛咒內容並不是「人」可以實現的行為:恐嚇的內容如果不是人真的做得出來的事情,基本上就不符合規定,假如是用宗教、鬼神詛咒別人(下18層地獄、被雷公劈死)是不會成立恐嚇罪的,畢竟你根本沒有辦法控制雷公或閻羅王的行動!
2. 有正當理由與途徑的立場:如果生氣的對象講出來的內容是關於「法律權利的行使」,例如:你不還我錢我就要告死你,這種也不會構成恐嚇罪。
(一) 提告恐嚇罪舉證怎麼做?
好!你決定不姑息,像學姊一樣要透過法律保障自己人身安全!但法庭看證據說話,不是你一兩句話檢察官就要出動協助,這時蒐集相關證物就很重要!
- 證物方面:如果附近有監視器、或剛好有錄音、錄影,都是最直接可以當作證據的東西,網路上的留言、簡訊、信件等文字內容也可以截圖提供。
- 萬一沒有證物,那就找找看有沒有證人可以協助!被恐嚇的當下如果有路人聽見或看見,就可以請他出庭作證;而受到加害者請託來轉述恐嚇言論的第三者也可以當成證人。
基本上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以主動介入偵辦,就算看到對方提告後去求得了原諒,也不是被害人想撤告就撤告這麼簡單,不管在什麼狀況下,保持理性、謹言慎行都是必須的,千萬別像男大生一樣,年紀輕一個憤青情緒上頭,就把自己的大好人生蒙上汙點。
(想了解更多恐嚇罪的刑期、賠償金額與和解的相關資訊,可以參考這篇:恐嚇罪是什麼?也可以加法律010的LINE免費法律諮詢,婚姻卡關則右轉8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