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擁護基本法⋯⋯的條文嗎?
(原刊於《評台》,2016 年 7 月 17 日。重貼於《立場新聞案》翌日)
選管會最近宣布,要求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在報名參選時簽署一份確認書,確認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部分,指這是因為候選人以至將來當選的議員均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確認書只是因為留意到有部分參選人對某些條文似乎未能充分明白,所以清楚列出相關條文,云云。
關於這個做法是否違憲,是否能被司法覆核,以至簽署聲明後若繼續推動港獨又是否須負刑責的問題,我留給相關的法律專家去解答。我關心的,反而是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擁護基本法,就等於擁護基本法每一條條文嗎?
基本法其實內藏修改機制
聲稱「擁護基本法」等於擁護和同意入面的每一條條文的人,大概不知道基本法其實內藏一個修改機制。基本法第 159 條規定,其中一個可以提出修改基本法的單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而特區如要作出提案,須經三分二港區人大、立法會議員,和行政長官同意,最後由人大決定是否通過(或否決)。
若擁護基本法等於擁護基本法的條文,那問題就來了。舉例說,假如有一天真的「人心回歸」,香港主流民意認為我們不再需要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所以我們決定修改基本法第二條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的條文。於是修改基本法的程序展開。立法會首先進行辯論,大部分議員提出一國兩制只是回歸的過渡安排,而如今已沒有這個必要。然後立法會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修改基本法第二條的提案。最後,行政長官也同意,一國兩制的時代已經過去,基本法第二條必須修改。修改的草案最後在取得三分二港區人大同意後,呈上給人大考慮。
但慢著。一日人大未修改基本法,基本法內關於一國兩制的條文仍然是生效的。那麼,在辯論、投票和簽署同意修改基本法第二條的提案時,曾經宣誓擁護基本法的各位尊貴議員和特首豈非不再擁護基本法,通通變成發假誓了?
若擁護基本法等於擁護基本法的條文,那麼基本法又怎麼可以修改?基本法 159 條豈非淪為一紙空文,自打嘴巴?還是所有要求議員和行政長官擁護基本法的法例都變得違憲呢?
擁護基本法和擁護基本法的條文
我不懂相關的法律爭議,但對我來說,擁護基本法所指的,從來不是對某些或全部條文的支持或擁護,而是對那個在基本法下的憲制秩序的擁護和支持: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三權分立,人民享有普世的人權自由,等等。
而在擁護這個憲制秩序前提下,即使我們有什麼和基本法條文不同的政治主張,例如本土和港獨的主張,我們也可以行使基本法所確保的言論和集會自由去提出,以遊說社會大眾支持。而如果主張得到主流民意以至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支持,自然就可啟動修改基本法的程序。一切都是整個憲制秩序的一部分。擁護基本法,就是擁護基本法下的這個公平的遊戲規則,僅此而已,而非內裏的某種政治主張。
結語:其實到底是誰不擁護基本法
每次我見到有北京官員或建制派指斥人不擁護基本法時,我都覺得很好笑。因為自九七以來近二十年,對基本法下的憲制秩序踐踏得最厲害的,正正就是這些開口閉口也是基本法的人。他們不尊重司法獨立,令立法會淪為提款機和橡皮圖章,完全不懂自由民主人權的普世價值,否決雙普選,也恣意踐踏一國兩制為我們帶來的中港分隔,反而一味宣揚中港融合,甚至透過大白象工程和巧立名目的「賑災」,將白花花的銀子送到黨官手上,變相違反基本法第 106 條「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的規定。
如此踐踏我們憲制秩序的人,又有何顏面指責本土和港獨派不擁護基本法呢?若要追究什麼刑責,是否應該先要這些人為自己的言行不一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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