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梁國雄訴懲教署署長案:香港校規要求男學生剪短頭髮或屬「性別歧視」
「長毛」梁國雄2014年入獄時被要求剪短長髮,他就懲教署的規定提出司法覆核,5名終審法院法官日前(2020年11月27日)一致裁定「長毛」勝訴(梁國雄訴懲教署署長 [2020] HKCFA 37),指署方規定男性囚犯頭髮必須「盡量剪短」的常規令構成直接性別歧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閱讀終審法院判決的時候,我想起以前中學的校規。我中學讀男女校,校規要求男生頭髮不可遮蓋眼眉,髮尾不可長及衣領,而女生則可留長頭髮,只要用髮圈束起即可。那時候覺得男生短髮,而女生頭髮可長可短,是自然不過的事,但現在讀起梁國雄案判決書,才醒悟有關校規很大機會構成性別歧視。
在討論相關校規會否構成性別歧視之前,我先簡單解釋終審法院的判決。
終審法院判決
終審法院裁定懲教署要求男性囚犯盡量剪短頭髮而容許女性囚犯保留長髮的構成直接性別歧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第5(1)(a) 條,並根據條例第38條屬於違法。案件的主要爭議點在於署方能否給予合理解釋說明為何男性囚犯的待遇和女性囚犯不同。
懲教署署長解釋,相關做法旨在確保監獄紀律,因此要限制囚犯展現個人風格,要求囚犯的外型在合理程度上保持一致。而將香港社會對男性與女性的既定造型應用於囚犯身上,便能達到這種一致。
有關解釋未被終審法院接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懲教署署長的解釋有兩大漏洞:第一、署方未能提供理據證明在香港社會,男性的「傳統髮型」是短髮,而女性則可以以短髮或長髮作妝扮。常任法官霍兆剛在審理該案上訴許可時亦曾指出70年代很多香港男士會留長頭髮。其實時至今日,有些男士仍喜歡以長髮造型示人,譬如藝人鄭伊健、區議員黃國桐律師、「好青年荼毒室 — 哲學部」的阿泉和鹽叔等。
第二,署方無法解釋套用社會上對男性與女性的既定造型能夠如何更有效地確保監獄紀律。要求男性囚犯將頭髮剪成監獄外的「既定長度」(如有)就能夠幫助維持監獄紀律嗎?難道長髮男囚犯比起短髮男囚犯就必然更為反叛更具侵略性?
案件反映出懲教署的政策過時,充斥舊日社會對兩性的刻板印象,未有和《性別歧視條例》與時俱進。
現行校規或構成性別歧視
回到學校校規,我認為依據梁國雄一案判決,男女校要求男生剪短頭髮但允許女生自行選擇長髮或短髮的做法亦會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第5(1)(a) 條,並觸犯該條例第25(1)(c)(ii)條。
教育工作關注組的霍梓楠老師過往曾就原審法庭的裁決撰文,指出懲教署的常規令和學校校規不可相提並論(文章:男學生不可頭髮過長是「性別歧視」?)。他指出(1)校規有別於法律,所以裁決不適用於學校;(2)相關校規可以幫助學生理解「性別歧視」,具有教育功能;(3)短髮為男生的既定髮型,學校需要發揮「社教化」作用,教導學生香港的社會習俗,幫助學生將來長大成人後適應社會。
我無法同意霍老師的說法。首先,針對第(1)點,《性別歧視條例》第25(1)(c)(ii)條訂明,學校不得以歧視的做法使該校學生因其性別遭受任何不利。條例顯然適用於學校,校規亦不可獲豁免。男學生會因為頭髮過長而被記缺點,影響成績表上的操行分,有機會留班、被開除學籍,而女生則不會受到相同處分。相關做法讓男學生「遭受不利」,故此第25(1)(c)(ii)條適用。
第(2)點的邏輯混亂。霍老師先假設相關校規不構成性別歧視,以此與被裁定構成歧視的懲教處常規令對比,指出保留相關校規具有教育學生「真正的性別歧視」的效果,以證明相關規矩有其用處。換句話說,霍老師以「相關校規不構成性別歧視」作前提,推出「相關校規不構成性別歧視」的結論,犯了循環論證的謬誤。
要求男生剪短頭髮並無合理目的
第(3)點最值得討論。套用終審法院的判決,學校若要證明對男女學生不一致的髮型要求不構成厚此薄彼的差別待遇,依據「誰主張,誰舉證」("he who asserts, must prove")的原則,學校必須提出證據說明(a)男性的既定髮型是短髮,而女性的既定髮型是短髮或長髮;及(b)要求學生遵照既定髮型能夠達到校規制定的目的(比如霍老師所指的「社教化」功用)且該目的必須合理。
我認為在(a)的問題上,學校可以捨難取易,從論證「香港社會男女(不限於學生)的既定髮型」改為證明「香港男女學生的既定髮型」。學校可集齊全港中小學近數十年的校規為證據,說明短髮一直為香港男學生的既定髮型。
然而,就算學校可以突破第一層關口,我認為亦難以論證相關規定可以達到任何合理目的。終審法院拒絕接納男生剪短頭髮有利維持監獄紀律的論點,故此學校亦無法以確保學校紀律作為辯解。至於霍老師爭論要求男生剪短頭髮具有「社教化」作用,就必須先證明社會存在相關規範,即無可避免要回到證明短髮為香港社會男性(不限於男學生)既定髮型的問題。上述的鄭伊健、黃國桐、阿泉、鹽叔正正提供反例駁斥有關說法。而且,霍老師指出「社教化」是為了「幫助學生將來長大成人後適應社會」,為甚麼留長頭髮的男性就較難適應社會?長髮的木村拓哉不也照樣迷倒萬千少女?霍老師必須論證長髮的男人在社會上比起短髮的男生受到更差的待遇。其實,與其說學校訂立相關規定是發揮「社教化」作用,倒不如說是助長性別定型和歧視的幫兇。
不過,北愛爾蘭法院2008年在Re McMillen [2008] NIQB 21一案曾裁定當地學校要求男生剪短頭髮的規定不構成性別歧視。法官指出這項規定可培養學生自律意識和對學校的歸屬感(The objectives are stated to be… self discipline and a sense of belonging to the school.)(第28段)。另外,制定制服政策亦可減少學生之間經濟能力造成的差異及朋輩影響,營造一個忠誠、紀律、平等和富凝聚力的氛圍(...create an atmosphere of allegiance, discipline, equality and cohesion where school uniform policy minimises peer pressures that mark differences on grounds of wealth and status.)(第28段)。
然而,正如首席法官馬道立在梁國雄一案判決指出,以上案例在今日的香港未必會得到相同結果 (The way that past cases have been dealt with on their facts, provides no sure indication that seemingly similar factual situations will nowadays still produce the same outcome.)(第30段)。
事實上,要求男生剪短頭髮跟自律、歸屬感、朋輩影響並沒有甚麼關聯。難道女生留長頭髮(或者留短頭髮)就會變得不自律、沒有歸屬感?容許女生自由選擇頭髮長度就會突顯出朋輩間的經濟差異?霍老師提到「要求每位學生都穿著同樣校服及樸素的儀容,可阻止學生上學前過份著意打扮,學生樸素的儀容也有助營造易於集中的學習環境。」何解容許女學生留長頭髮不會有著意打扮和上課分心的問題,但長髮男學生就特別「姿整」和學習難以集中呢?故此,我認為在終審法院的判決下,男女校對男女學生頭髮不一致的規定會構成性別歧視。
我相信除了要求男生剪短頭髮的校規外,其他限制單一性別選擇權的規定(譬如只容許女學生配戴耳環)亦很可能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學校應藉此機會檢視校規,消除校園內的偏見、刻板印象和歧視,讓學生可以在更自由、多元的環境下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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