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日本核污水排海
核污染水處理既是個科學問題、事實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日本方面強行啟動福島核事故污染水排海以來,一些社會輿論對於日本排海行為的國際不法性和危害性尚無清晰認知。其實,核污染水排海違反國際法,是不道德的、自私自利的行為,而且可能對海洋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
首先大家要明白核污水和核廢水的區別,日方一直在用核廢水一詞混淆視聽。在中文語境下,核污水是指發生類似福島核電站這樣的事故後用來冷卻堆芯的海水以及後來滲入反應堆的地下水,因為其中混入了核反應堆融化而洩漏的各種放射性物質,比如氚、碳-14、鍶-90、碘-129、錳-54、銫-134、銫-137等等,因此被稱為核污水。核廢水一般則是指包括核電站廢水、鈾礦選冶廢水、乏燃料後處理廢水以及醫院、科研等單位產生的廢水,其產生過程相對來說比較常規,放射性物質的含量以及種類也相對較少。
而福島核電站起初產生的是核污水,這些核污水多達134萬噸,被囤積在儲存罐中。 2023年8月24日,福島核污染水正式開始排入太平洋。 8月31日,從排放口附近取樣的海水中檢測出放射性物質氚的濃度為10Bq/L,首次達到檢出下限,標誌著海洋環境已受到實際影響。儘管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認為福島核污染水排海符合國際安全標準,但該計劃是否真正遵守了現行輻射防護體系的基本原則仍值得深入探討。日本在科學界對於核污染水排海的後果無法確證無害、對危害後果和存在風險存在巨大爭議的背景下,貿然啟動排海行動,違反“風險預防”和“風險防止”原則,事實上如同打開了“潘多拉盒子”,使得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安全面臨巨大的風險。對於可能由此蒙受不利影響的周邊國家而言,或許可以積極行動起來,向國際海洋法法庭申請保全權利和防止日本排海行動對海洋環境的嚴重損害的“臨時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責令日本現階段暫停排放,後續處置計劃必須考慮到已有的最佳科學證據,重新比較和評估目前技術上可以獲得的最可靠處置方法,包括但是不限於地層注入、排入海洋、水蒸氣加熱釋放、電解大氣釋放和地下掩埋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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