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地屌法官
稍為留意審判新聞,去旁聽幾次,看主審法官的名字就大概估計到該案的判決走勢,有些法官唔洗審都知結果,差別只在判幾多年,有些就正正常常,可在細節爭辯,仍有望脫罪,坊間早有「釘官」、「放官」之說。
以作家黃碧雲老公練錦鴻法官為例,過往兩年「例無虛發」,不但重判,更會藉機怒斥示威者和讚許警狗,早前更曾要求戴黃色口罩的律師與旁聽市民離開法庭,好大嘅官威啊。最耐人尋味的是,練錦鴻在幾年前審訊醫學會副會長兒子陳亦浚偷拍女友人裸體案時,表明擔心判決影響陳的前途,即使陳已有兩次偷拍前科但最終判緩刑,更為還押決定向陳致歉:)
法官的不偏不倚、公正嚴明是理想,是神話,法官也是人,不要FF他們是道成肉身,只作出彰顯正義的審判。就算假設該法官並非聽從命令、助桀為虐的傀儡,法官一樣會受不同個人和制度因素影響審判決定,而且並非個別異數,而是存在有系統性偏差。
法官的審判決定往往不只看在證據強弱、指控或反駁如何有理,更有一大堆因素實際左右判決:
1) 法官的背景、個人特質,包括政治理念、出身階級、種族、性別、宗教信仰、過往職業等,例如大量研究指出曾在司法機構擔任檢控官的法官,傾向接納控方的講法,另一個例子就是有研究發現在美國聯邦法院的少數族裔法官比白人法官,較同情和接納職場歧視的指控,其實都幾common sense,不過就有數據支持;
2) 法官的個人升遷和同儕壓力,例如美國「博升」的法官(auditioner judge)會判得比較重手,香港的國安法官可能都是同樣邏輯;
3) 人的認知偏差,法官不會是例外,例如定錨效應(在作決定時,最一開始的資訊(即錨點) ,會對我們的決定有很大的影響) ,審訊的錨點可能是過往同類案件的判刑、控方與感化官提出的刑期等,就著控方開的刑期「微調」,另一個是行為心理學的對比效應,有研究指法官若果在過往九個月曾就嚴重罪行判刑,在處理其他案情較輕的判刑時會比沒有的較輕手,刑期平均會少25%。簡而言之,法官判案難以擱置個人思維見解,真的case by case,按足案情考量作審判決定。
這些研究主要採取實證方法,例如分析過往司法紀錄、法官背景資料、實驗研究、判詞文本分析等,但通常都是將一堆variables correlate, 說明數據上有關聯,但仍有很多限制,法官的背景資料其實幾表層、心理也難以capture和量化,而這些研究取樣的案件種類、時期、地區、方法都不盡相似,各自結果也不一定一致,甚至有矛盾的情況。這些研究結果和洞見未必可以直接搬到香港,但重點在於還原法官為一個人,從法治神壇拉下來,所作的審判決定受很多個人和制度因素牽制。所以,我們應該設立一個類似球員往績的database,紀錄法官過往所有審判結果、出身背景、言行等,作為類似研究的基礎,屌法官也可以實證地屌。
參考:
Jeffrey J. Rachlinski & Andrew J. Wistrich (2017). Judging the Judiciary by the Numbers: Empirical Research on Judges.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13:1, 203-229
Joel B. Grossman. (1966) Social Backgrounds and Judicial Decision-Making. Harvard Law Review, Vol. 79, No. 8
Tracey E. George & Taylor Grace Weaver (2017). The Role of Personal Attributes and Social Backgrounds on Judging. The Oxford Handbook of U.S. Judicial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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