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某氏之鼠智:「守法」教材

戚本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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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中有智者謂,仗人之竉,非久長也。遂與某氏商,立宅法,明訂主唯鼠,人乃僕,如臣從君,子侍父,違者驅,不得居,其例恒,永不更。

戚本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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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該圖片由Here and now, unfortunately, ends my journey on PixabayPixabay上發佈

設計說明

教育局於2020年底發通告要求於中小學價值觀教育內加入「守法」及「同理心」作為「首要培育的價值觀和態度」[註1]。筆者響應該通告編寫一份教材,以柳宗元(773-819)的《永某氏之鼠》[註2]稍作改寫成閱讀材料,通過理解及課堂討論,約可於80-90分鐘之課時完成學習。語體文版可適用於小五或以上程度,文言文版適用於初中或以上程度。建議設題為開放式,施教涉及爭議的部份,務須貫徹「並無偏頗」及「均衡及充份」的原則[註3]。________________

《永某氏之鼠智》(語體版,閱讀材料一)

閱讀下文,然後回答所附各問:

1. 永州有一個人,沒有人知道他叫甚麼名字,姑且叫他無名氏。他十分迷信,既諸多禁忌,又怕這怕那。他生肖屬鼠,因而也愛老鼠,他不養貓狗,又不許僕人追打老鼠,穀倉和廚房可以任由老鼠恣意搗亂也不過問。老鼠之間知道了,便通風報訊,鼠輩便全都到這個人的家裏來,可以吃個夠,生活也便沒甚麼困難。這樣,無名氏的家宅便管甚麼都給打破了,沒有一件是完好的;掛在衣架上的衣服,也是破洞處處;食物大概都是鼠吃剩的。白天,鼠成群結隊地出來,和人一起走着;晚上,則到處咬噬和打架,種種的聲音吵得使人不能睡好,但無名氏始終對鼠不曾厭惡。

2. 老鼠中有一位智者說,倚靠人的愛寵不是長久的辦法。於是和無名氏共同商討,訂立住宅的法律,明明白白地寫着:「只有鼠是主人,人卻是僕人,好像臣子服從國君,子女侍從父親,違反這法律的可被驅逐離開,不能再住下去,而這法律是永恒的,不得修改。」數年後,無名氏要搬到其他地方居住,另一人搬進他那居所來,居所內的鼠則像過去一樣放縱地生活。新搬來的人說:「這些壞傢伙,偷東西或打架特別厲害,但都只會暗地裏活動,為甚麼會變成現在這樣猖獗呢?」於是他要清滅老鼠,便從他人處借來五六隻貓,關上大門,撤去屋頂的瓦片,用水灌進鼠洞裏去,僕人有誰能夠圍捕老鼠的,可以得到獎賞。這樣捕殺到的老鼠屍體堆積起來,像一座小山丘,給去棄到偏僻的地方,臭氣維持了數個月才消散。

3. 哎吔!鼠也有一定智慧,牠們以為用法律就可以保證永遠吃得飽、沒禍患,人卻像這樣不守法,竟然連鼠也不如!

討論問題(內容理解)

1. 為甚麼鼠都到無名氏的家來?鼠來到後做過甚麼,有甚麼影響?
2. 文中的鼠最後有甚麼下場?
3. 鼠中智者想出甚麼長久的方法?這方法是否有效?為甚麼?
4. 請指出本文的主旨。

討論問題(守法教育)

5. 作者在最後一段批評人不守法,連鼠也不如,你是否同意?為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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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某氏之鼠智》(文言版,閱讀材料二)

閱讀下文,然後回答所附各問:

1. 永有某氏者,畏日,拘忌異甚。以為己生歲直子,鼠,子神也,因愛鼠,不畜貓犬,禁僮勿擊鼠。倉廪庖廚,悉以恣鼠不問。由是鼠相告,皆來某氏,飽食而無禍。某氏室無完器,椸無完衣,飲食大率鼠之餘也。晝累累與人兼行,夜則竊嚙鬥暴,其聲萬狀,不可以寢,終不厭。

2. 鼠中有智者謂,仗人之竉,非久長也。遂與某氏商,立宅法,明訂主唯鼠,人乃僕,如臣從君,子侍父,違者驅,不得居,其例恒,永不更。數歲,某氏徙居他州。後人來居,鼠為態如故。其人曰:「是陰類惡物也,盜暴尤甚。且何以至是乎哉?」假五六貓,闔門,撤瓦,灌穴,購僮羅捕之。殺鼠如丘,棄之隱處,臭數月乃已。

3. 嗚呼!鼠之智也,彼以法保其飽食無禍為可恒也哉!人之不守法若此,竟不如鼠!

討論問題(內容理解)

1. 為甚麼鼠「皆來某氏,飽食而無禍」(第1段)?鼠來後做過甚麼,有甚麼影響?
2. 文中的鼠最後有甚麼下場?
3. 鼠中智者想出甚麼長久的方法?這方法是否有效?為甚麼?
4. 請指出本文的主旨。

討論問題(守法教育)

5. 作者在最後一段怎樣比較人和鼠?你是否同意作者的看法?為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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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參考

1. 《永某氏之鼠智》(白話版)曾參考:柳宗元(著)、王松齡、楊立揚(譯注) (1991)。《柳宗元詩文譯注》(成都:巴蜀書社),頁210-212。

2. 下表中綠色標示文句為本設計而改寫。

3. 討論問題(內容理解):參常用辭書及方家解讀,茲不贅。

4. 討論問題(守法教育):

  • 文中之法分別對某氏、鼠和後來之人各有利害,第3段慨嘆「不守法」,可能出於「所有法律皆須遵守」「犯法即犯法」的觀念,也可能是站在文中之法對其有利的一方來說的。
  • 如學生答案涉及:(1) 文中之法乃某氏所立,後來之人不必遵守;(2) 文中之法本為鼠而立,卻侵犯了人的居住權,人因而不必遵守;(3) 後來之人乃居所主人,可為讓自己不受鼠騷擾而不守該法。以上觀點已涉及法律以及公權力的認受性問題,請考慮直接向法治社會的著名大學推薦該等學生修讀法律課程。
  • 如學生答後來之人在不守法或對付鼠之前和鼠商量以取得共識,則教師應為有學生能保其天真而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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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註1] 《教育局通函第 180/2020 號:價值觀教育的最新發展》。(2020年12月3日)。香港。

[註2] 《永某氏之鼠》約於805-809年間寫成,是柳宗元被貶永州後的作品,詳百度百科「永某氏之鼠」詞條

[註3] (a)《教育規例》第98條列明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確保學校傳播或表達政治性意見的內容「並無偏頗」,詳第279A章 《敎育規例》 。(b) 關於學校教育務須「均衡而充份」,亦可參考 Dimmock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 (2007) 之判例。(c) 莊耀洸 (2011年6月27日)。《就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指引諮詢稿向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提交之意見書》

[註4] 以前迷信者以為年、月、日、辰都有吉凶之分,凶就有所禁忌,觸犯了便不祥。畏日,即畏懼犯上日忌。

[註5] 子,古代中國以天干、地支計算年月。子是地支的第一位,屬鼠。這裏指的是「子年」。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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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本盛退休教師。戚本盛文集: https://sites.google.com/view/ chiks-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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