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國民]無戶籍國民──始終被財政部自動忽略的本國人
說到台灣法規「忘了」規範無戶籍國民的情形,我認為財政部最為嚴重。如果使用「中華民國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搜尋條文內容包含「無戶籍國民」的法規,唯一可以找到的,就只有「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也就是民國 112 (2023)年,普發 6000 元現金相關規定。
不過,這個法規顯然和稅務沒有直接的關聯。這意味者,目前沒有任何財政部法規明文規範「無戶籍國民」的稅務。
財政部遺忘無戶籍國民,最經典的例子,無非是「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吧!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第 2 點)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下列之人,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
(一)國人納稅義務人: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
(二)外僑納稅義務人:已配賦統一證號之外籍人士、香港及澳門人士。
根據該要點第 2 點,有身分證字號的人才算「國人納稅義務人」,而「外僑納稅義務人」是指外籍、或港澳人士。既非「外籍人士」亦非「香港及澳門人士」,且沒有身分證字號的無戶籍國民,根本不是該要點的適用對象。所以,無戶籍國民到底要不要繳綜所稅?
其實我早在 2、3 年前,就有向國稅局反映過,當時國稅局都沒有正視這個問題。根據國稅局的解釋,只要持居留證者,無論是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一律視為「外僑納稅義務人」,並依「外僑綜合所得稅」的規定辦理。
不過問題在於,無戶籍國民是「外僑」嗎?財政部也沒有訂定任何法規或函釋來解釋,到底何謂「外僑」。且依照憲法及國籍法,無戶籍國民是中華民國國民,無戶籍國民本來就不是「外僑」。
如果照國稅局的說法,無戶籍國民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綜所稅,就會遇到奇怪的問題。意即,外僑納稅義務人的國籍為必填,而這個國籍欄,並沒有「中華民國」可以選。
那麼,無戶籍國民到底要填哪一個國籍?
國稅局的答案就是,無戶籍國民要填寫為「國籍不詳」。
所以,中華民國的財政部國稅局不承認中華民國國籍就對了。
從這點也可以看出,當初國稅局設計本系統時,主要申報對象就是外國人,而並沒有將無戶籍國民納入本系統的申報對象。其實,既然是針對「外國人」的申報系統,沒有本國國籍可以選,確實也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
然而實務上,無戶籍國民也無法以一般國人的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來報稅。主要原因在於,有戶籍國民報稅時,身份資料是由戶籍機關調出來的。無戶籍國民顧名思義就是沒有戶籍,戶政機關沒有無戶籍國民的資料,無法完成報稅。
既然母法的所得稅法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無戶籍國民理所當然要繳所得稅沒有錯。不過,國稅局的作法,就是硬要把無戶籍國民套用在不合適的外僑申報系統。我並不認為,這是合法、合理的作法。
於是去年我又重新向財政部反映這個的問題,多次和國稅局承辦人員溝通之後,最後得到較為積極的回應:
*先生,您好:
有關來信詢問前次反映「無戶籍國民」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報稅時,國籍欄位無適當選項一事,本局辦理情形如下:
一、本局已研提新增「無戶籍國民」選項,及研修「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將「無戶籍國民」身分之納稅義務人,列入外僑申報系統適用對象,並陳報財政部,俟核定後再行回復。
二、如對於相關說明仍有疑義,請洽本局綜所遺贈稅組*小姐(電話:**-******* 分機****)。承蒙關心稅政,謹致謝忱。
順祝 安康(本文取自財政部回覆信件)
然而到目前為止,尚不清楚何時修正「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話說回來,如果我們以「外僑」的關鍵字搜尋財政部法規,則可以找到不少條文包含「外僑」的法規或函釋。
例如:
(台財稅第800464366號-外僑售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條件 )
外僑所有土地出售,如經查明出售前一年內,在台住滿183天以上,並在該地辦妥外僑居留登記,其出售之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應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 3 點)
自用住宅用地定義補充規定
(一)戶籍登記
1、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
...
(台財稅第30456號-外僑居留期間之判斷及來源所得之課稅方式)
外僑來我國居住,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根據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的說明,他們的認知裡,外僑是指持居留證者,無戶籍國民也包含在內。因此,無戶籍國民所持有的土地,也可以視為自用住宅用地。或者,因為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的無戶籍國民,也可以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其實這些規定適用於無戶籍國民並非壞事,只是我認為,財政部不應便宜行事將無戶籍國民視為「外僑」。否則「外僑」字面上的意思,就是指非本國籍者,無戶籍國民直接適用「外僑」,明顯背離依法行事、依法行政的精神。
然而他們認為,目前對於「外僑」的認定方式,並沒有造成實務上的問題,沒有修法或發函解釋的必要。
也就是說,即便他們對於「外僑」的定義,不同於我們一般人的認知,也不合乎國籍法的規定。但主管機關自己認為沒有問題就是合法了。雖然很怪,但我也無可奈何...
另外,財政部似乎也不知道,中華民國居留證不只是外僑居留證。無戶籍國民的居留證叫做「臺灣地區居留證」,以無戶籍國民身份向移民署申請居留,拿到的居留證不會是「外僑居留證」。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3 條)
....輸出人或收貨人名稱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等,並檢附機票影本或登機證。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8 條)
....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報收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雖然這些法規都有規範「外僑居留證」相關規定,卻沒有規範「臺灣地區居留證」。持「臺灣地區居留證」的無戶籍國民,到底該如何辦理?
還有,「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也忘了無戶籍國民的存在。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中文版記帳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
....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外國人者,為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
無戶籍國民無法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同時無戶籍國民也無法取得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即使無戶籍國民可以提供護照,既然無戶籍國民不是外國人,照理來說,當然也不適用「其為外國人者」的規定。
雖然以財政部的邏輯,可能直接將無戶籍國民視為外國人辦理,實務上可能不會對無戶籍國民造成影響,但這種完全不把無戶籍國民放在眼裡的法規,為什麼還能存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