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糾紛排解的思考(上)
發生糾紛時,最直接的反應當然是指著對方鼻子罵。反正都是對方的錯,自己一點錯也沒有。把氣出在對方身上就對了,所謂先聲奪人,講話大聲也壯大了自己的聲勢。但問題在於,如果說自己也要負上部份責任時,講話還敢那麼大聲嗎?
而且講話大聲,顯然無助於解決問題。你說對方錯,對方也說你錯,這樣沒完沒了。那最後是兩人互告嗎?都說是公然侮辱,是不是浪費彼此時間。當然,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很重要,但那是在自己有把握全贏的狀態下。如果只是五五波,那還有信心繼續下去嗎?還是就為了賭一口氣?甚至不惜請一位王牌大律師幫自己辯護?如果不想這樣勞師動眾,傷荷包,是不是可以考慮別的解決方式?
例如阿雄和阿發兩人吵架,阿雄有招可以出阿發也有招可以出。兩人如果願意來簽和解,明定雙方都不可以出絕招,否則就違約。這樣事情是不是就解決了?那這樣殺傷力是不是減少很多?出絕招會扣對方一半的血,但自己也會挨絕招。那是不是都不要用比較好,如果今天是實際上一方全對,一方全錯的情況,那這樣錯的一方還是乖乖認錯比較好,因為沒有絕招可以用。
如果非要把絕招施展出來,那是不是只能兩敗俱傷?而且誰輸誰贏還不知道,最後法院民事庭可能各打五十大板;法院刑事庭可能判個罰金或拘役,這樣是不是兩人真正想要的結果?固然,要走刑事的話,會依罪名而有公訴罪的問題。也就是說,就算是雙方和解了,訴訟程序也會走到完為止。但這並不代表和解就沒有任何效果,還是可以成為法官量刑時的參考依據。
和解雖然不是萬能,但卻是雙方坐下來談的第一步。而和解條件的訂立,也不代表就是任一方一定有錯。到底有沒有錯,有沒有過失,固然可以由法官來做出判斷,但如果雙方不想追究誰對誰錯了,也可以就此打住,不需要再去浪費司法資源。說得誇張一點,過失小的人也可以主動多讓步一些,例如支付一些費用,以讓這件糾紛早日落幕。因為之後再為這樣的事情去浪費時間,損失的還是自己。想對付別人結果整到自己,這樣的情況也是有可能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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