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与反对一种反对——关于永久居留权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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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4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对比
在做出评价前,首先对比一下两份条例关于申请资格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有资格申请的
(一)重要贡献
1、对经济发社会展做出贡献,经省部级行政单位推荐
包括科教文卫体、公益活动、友好交流,以及其它
2、国际上做出杰出成就的科教文卫体人才可直接申请。
3、需要引进的外国人才
包括普通高校需要的教授、研究员和重点高校需要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二)在中国工作的
1、博士/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工作三年,实际居住一年
2、重点行业、地区工作三年,居留一年,工资不低于地区平均工资四倍
3、连续工作四年,居留二年,工资不低于地区平均工资六倍
4、连续工作八年,居留四年,工资不低于地区平均三倍
(三)在中国投资的资本家 三年稳定投资,纳税信用记录良好
投资一千万rmb以上/在特定地区雇佣工人、投资达到一定标准
办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推荐
(四)家庭团聚
1、配偶,婚后在中国共同生活五年,每年实际九个月。
2、未成年子女投靠
3、六十岁直系亲属,且在境外无直系亲属。且投靠目标在中国境内有稳定生活和住所,居住时间要求同配偶
(五)其他正当需求
不符合要求、有传染病、不能承担中国境内生活费用、弄虚作假、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
04版中有资格申请的
(一)资本家
(1)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2)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 50万美元以上;
(3)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4)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二)科研和管理人才
1、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2、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1)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2)重点高等学校;
(3)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三)亲属
1、前两类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2、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3、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4、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一)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对比而言,可以发现有如下变化。
第一、增加了所谓的“有特殊贡献的”。其中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领域有特殊贡献自然是应该举起双手赞成。其中体育或许争议较大。笔者平常喜欢看篮球,北京队外援马布里获得永久居留权,当时大部分人都是叫好。同时,这也为归化海外运动员提供了方面,无可厚非。
但而公益活动和友好交流方面做出贡献可以申请实在值得商榷。本次疫情中红十字会事件恐怕已经让我们发现,所谓的公益活动背后恐怕不一定纯粹,将这一项纳入可以申请的范围,是否是方便某些人花钱来买一个居留权呢?至于友好交流,恐怕操作空间就更大了。
第二、科研管理人才申请的门槛略微降低。过去是重点高校副教授级,现在向普通高校的教授级科研人才开放。笔者认为,如果是为了扩大人才引进的范围,或者承认长期在高校教学的外国人的贡献,也是可以接受的,但应当甄别“普通高校”,不能让野鸡大学钻空子。
第三、资本家(官方用语为外商)的标准放宽。“特殊地区”或许是对应04版中的中西部投资,但详细规定尚未出台,不做评价。一般地区的投资标准则从200万美元下调为1000万人民币。后者甚至不能办起一个小企业,大概只是西方国家“中产阶级”中条件比较好的家庭的几年年收入,实在为所谓的“投资者”获取永久居留权提供了方便。同时,标准看似仅仅下调了几百万人民币,但04年的200万美元和今天的1000万人民币意义相差巨大,04年200万美元的投资对中国发展的帮助,显然远远大于今天的1000万人民币。
关于亲属的问题变化不大。笔者认为这一方案是比较人性化的,只是应当甄别一夫多妻制等特殊情况。关于审批和规定的问题变化不大。比如获取永久居留权后每年居住时限,仍为每年不少于三个月。而要求公安机关批复申请的时间则从180天减少为120天
但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服务和待遇”一项,使永久居留外国人基本获取了国民待遇,可参加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一部分人的子女可接受义务教育。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应提供培训、咨询以帮助这些人融入当地社会,这无疑是一种特权,何况能取得永久居住资格的,大概率非富即贵,再给这部分提供额外的服务,实在不能理解。而“服务和待遇”这一用语无疑是让人不舒服的。但“服务”内容中除去“帮助融入社会”外,其它“服务”我们也可以享受。至于“待遇”,在我国的语境中,“待遇”是提供给科研工作者以及在军队、政府部门长期服务并作出贡献的,而这些待遇(除去军队),实际上由其所在“单位”提供。这一用语在此使用无疑是不合的。
二、一些评价,以及对评价的评价
毫无疑问,某些人害怕的“倪哥”大量涌入中国,祸害我国人民的现象是不可能出现的。申请居留权的条件——“能够负担在中国的生活费用”,以及上述几类可申请的资格,已经决定了广大非洲的劳动人民是绝无可能进入中国来抢夺“工作机会”的——他们甚至负担不起路费。
而这份新的条例的某些条款对标的是非洲的封建主和资本家,以及西方的中产(笔者更愿意称他们为小资产阶级)、资本家,只有这部分人才能满足以上的条件。此外,部分移民赵家人的子女(尤其经济罪犯的子女),是有可能通过“公益事业”、“友好交流”洗白自己,重新回到国内,并获得永久居留权的。无论是哪一类人,他们都将在实际上获得双重国籍,将境外的资本重新转换为国内的特权——当然,资本本身已经是一种特权。这些既不是高级知识分子,也不是长期在中国工作生活的友好人士的世界各地大小权贵无疑会成为赵家人的好朋友。而一旦这种情况发生,这一条例实际上就为某些人卖国、媚外提供方便。
于是我们就可以发现,某些言论实在是愚蠢,或许是刻意转移视线的无耻。那些针对黑人的纳粹式言论,把人们的目光引向不可能通过这一条例获得居留权的广大黑人劳动人民,同时,资本家、封建主、赵家人这些或许将真正从中获利的权贵们则被遗忘了。那些挣扎在旱涝不定的土地上的穷苦大众,却莫名其妙成为了新时代的犹太人。我们应当记住,我们所憎恨的那些有条件到中国来留学,接受奖学金,享受特权的黑人,没有一丝一毫的可能是劳动人民——上千美元的路费或许是他们几辈子的收入。我们不能用权贵的罪恶,来责怪毫不相干的人。
总之,我们无疑应当批评这样的条例。其无疑有卖国与媚外的风险。但卖国媚外者是赵家人,而卖国的对象亦为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赵家人,用民族与种族的话语遮盖这一事实——权贵勾结权贵,权贵讨好权贵,实在是一种对现实的遮蔽。他们用我们的血汗供养别人,而那些人同样吸食着母国人民的血汗,于是我们的血汗和非洲劳动人民的血汗就成就了这些食利者阶层的“友好合作”——而这实际上不过是无耻的收买与无耻的投诚。
而如果相信那些充斥着种族偏见的言论,我们最终会害了自己,而无法伤及权贵们一根毫毛。Hk不就是如此吗?有的人仇恨内地,而李家和赵家却安若泰山。我们应当以此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