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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摄制电影”案处罚听证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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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内地游客在疆旅行拍摄视频遭乌鲁木齐市文旅局拟处罚七万五并没收设备、素材,引发首例“擅自摄制电影”案的广泛讨论。目前乌鲁木齐市文旅局举行了处罚听证会,该案当事人郭珍明的代理人黎雄兵律师参加了听证,发来关于此次听证会的简讯,为关注此案进展的法学、艺术、社会各界加以研究和讨论。
《混乱与细雨》海报

首例“擅自摄制电影”案举行处罚听证


2025年4月11日上午,乌鲁木齐市政务综合大楼益民大厦1304会议室,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举行处罚听证会。据悉,这是2017年电影产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公民个人因“擅自摄制电影”被处罚调查的首例案件。听证会从上午11时开始,案件调查员和当事人双方围绕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以及案件的电影法治和社会文化意义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激烈辩论。

当事人代理律师认为,案件涉及的两件视频素材(即郭珍明在乌市南湖某酒吧拍摄的顾客活动影像和郭珍明拍摄民间音乐人在街区演奏乐器的表演活动)不属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条所规范和调整的“电影”,并未达到该法条所要求的“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非用于影院或者流动设备公开放映。当事人的行为也不属于电影法和《电影管理条例》所规范调整的电影制片、摄制行为。案件当不属于电影行政执法的对象和范围。

文旅局的案件调查员则认为,电影片的认定并无硬性的拍摄设备或技术参数标准,有些电影节上已经有用普通iPhon拍摄成片的电影片,电影片的标准和形态也在发生变化。

案件所涉的当事人郭珍明的另一作品《混乱与细雨》,郭珍明仅是《混乱与细雨》视频作品的创作者,不是提供电影片给新加坡国际电影节(singapore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和柏林影评人周(berlin critics’week)的送展人,不是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调整规范的“送展法人”。而且,该作品拍摄、剪辑完成于2023年5月,拍摄地为湖南,剪辑地为云南,乌鲁木齐市文旅局对该作品并无相应的属地执法管辖权。对此,文旅局的案件调查员表示他们已就此向新疆自治区文旅厅请示处理相关地域管辖问题。

代理人律师提出,本案处罚执法适用法律不当。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对普通电影题材实行的是梗概剧本备案制,对国家安全、外交军事或民族宗教等方面题材内容的电影实行剧本梗概审查制。而且,实行备案管理的对象是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资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包括公民个人。备案制并不属于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审批制度,未备案的行为并不适用需要行政许可方能进行的相关罚则。而且,本案行政调查表明涉案视频素材并无电影法第十六所规定的相关违禁内容,并无实质性违反备案制度的立法目的,形式上的备案登记管理可通过责令当事人事后补办相关手续的方式来处理,而不是没收设备和作品,进行大额罚款。

当事人代理律师还对案件的处罚依据和执法职权问题提出了听证意见。代理律师认为对于并非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资质的普通公民个人,其即便被认定为实施了擅自从事电影制片拍摄行为,也当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执法管辖,而不属电影行政部门管辖。对此,案件调查员则主张,《电影产业促进法》应高阶和优先于《电影管理条例》予以适用,而且乌鲁木齐地区已经实行了文化市场集中统一综合执法改革,本案乌鲁木齐市广电文旅局有权代行市场监督部门对本案行使执法管辖权。

听证会最后,代理律师还指出,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而不是限制。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尊重和保障创作自由。该法律的实施要求广电和文旅部门应当以丰富人们精神文化、坚持双百方针、鼓励创作为执法原则和目标。新疆地区,尤其以独特的自然生态和优美风光成为国内外游客向往的目的地。当今网络和电子信息时代,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当因应社会发展和公民文化生活的新动能,鼓励自由开放灵活多元的疆区文旅采风作品的拍摄和创作,繁荣和发展电影文化应该走在其他地区的前列,而不应开这种限制公民个人创作的先河,将对“电影制片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摄制、放映管理活动延伸和超范围扩张到普通公民个体的私人旅行记录活动。这种“一刀切”式的执法行为,既有害我们国家的电影法治建设,也不利于疆区的旅游环境创建。

听证持续近二小时,13时许听证会结束,相关执法人员和社会群众近百人旁听了会议。听证主持人乌鲁木齐市文旅局副局长吴伟成宣布将根据听证双方意见总结形成听证报告,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案件没有当场作出听证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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