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死刑歷史
「陪審員已裁定你之謀殺罪名成立,現將你還押監獄,然後定期將你由監獄帶往刑場,以一繩墮於你頸,吊至你氣絕,然後由港府擇日將你安葬,願上帝庇佑你之靈魂。」
死刑,一個對香港人既陌生又熟悉的制度。陌生是因為現時香港並無死刑,但在香港歷史上,死刑其實廢除不多於三十年。香港早在開埠初期已有死刑,形式是以斬首進行。其後,行刑模式由斬首改為絞刑。根據懲教署資料,1945至1993年間,共有122人被判處死刑。
早期的死刑是公開進行,後來因為人道起見,改在監獄內執行。死者大部分是犯了謀殺罪的犯人,行刑時間多數在清晨嘅六至七時。執行死刑的七日前,獄中醫生會事先量度死囚的體重和頸項長度,以準備合適的麻繩同沙包,務求行刑時可以盡快了結死囚,減輕他們的痛楚,死囚在行刑前亦會被告知享用「最後的晚餐」。行刑後,行刑官﹑法醫和監獄監督會停留在房內一段時間,以確認死囚斷氣,簽發死亡證明書。
香港最後一個被處決的死囚是因劫殺罪被判死刑的越南籍犯人黃啟基,他在1966年被問吊處死。由於香港的宗主國英國在1965年廢除死刑,有不少聲音提出香港刑罰不應該超越宗主國,所以在1967年至1993年期間,香港法例雖保留死刑,但無再執行,並在1993年正式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