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無罪看法

勞基法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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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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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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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新聞報導,之前的火車殺警案宣判,被告有思覺失調症無罪。在網路上可以看到許多憤怒言論如支持唯一死刑,恐龍法官等。但是我想大部分的群眾都還是在激動的情緒中,鮮少了解判決的過程。首先我們要先了解,為什麼不處罰精神患者?

沒有責任能力的人,刑法不會處罰。大家可以想像,你看到一個不懂事可能三歲小孩,在便利商店看到玩具很漂亮,拿了就走出去,你會馬上說「喉~~竊盜罪!」嗎?小孩根本不了解買東西的意義,因為他的行為處罰他也不能預防別的三歲小孩不小心在某處發生一樣的事情。

精神患者本來就是會隨機在社會中發生,精神患者在發病時可能沒有辦法感受自己在做不對的事。對於個別精神患者的處罰,也並不會警惕下一位要發作的人。對於精神患者有用的是積極治療、提前預防。我看到有警界高官講說,希望修法增訂殺警的刑罰。我能夠了解喪失同仁對士氣的打擊,但是訂定法律不應該意氣用事。現行法律絕對足夠處理警察被殺的問題,如果覺得被告沒有精神病,那爭論的點應該在醫生的專業鑑定報告,去爭論被告是否真的有精神疾病來免除刑罰,絕對不是保護警察的刑罰不夠。法院記者會也有表示,鑑定的醫師團因為有很多人會假裝精神疾病來逃避刑責,他們也有特別的謹慎,因為這是社會重大矚目的案件。

相信我,精神病的患者在發病的時候才不會想說「喔,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他會只覺得你要害他,他就拿刀捅你。在一堆鄉民舉著火把說要檢討法官、法律的時候,有沒有人真的針對問題本質去思考呢?本案被告之前就有思覺失調症,直到幾年前就不去就醫,我們是否應該檢討被告不去就醫的時候怎麼沒有社工關心他,或是強制就醫的制度呢?建立社會安全網絕對比提高刑罰有效的方法,以上提供個人淺見。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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