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林圍爐S5.1|定義的界限
這期話題是對S5活動討論的墮胎權問題的延續,本來想寫成活動故事,但是因為懶,還是算了,就隨便寫寫,然後想要討論的人隨便講講,之後獎金也隨便派一下就是了。
之前有提到當不把胎兒定義為人時,這一部分來講打掉孩子是合法但不合道義的,比如大部分國家的法律講懷孕超過一定週數,沒有特殊理由就不可以打掉孩子,但是有先天疾病一類的就可以在發現後申請打掉。顯然這不是按照人權或部分人權賦予胎兒的出生權利,而完全是出於國家利益的考量(其實按現代法律的原則來講這種界定方式就很扯、但卻算是比較考慮到人性跟利益之間平衡的規定),像義大利有九十天的期限(不過新上任的Meloni據說要增加法條限制自由墮胎權,另外她女的......),但是其實從發現到期限內大約一個多月時間很難找到願意做手術的醫生(大家都會認為是在協助殺人),可能只有一些紅十字醫院願意接這種手術。
從各地區相異的法律可以看到,人們並沒有辦法完全界定胎兒跟法律上的自然人之間的界限,只能從合理性角度約定一個原本模稜兩可的日期。這種非原則性的界定是功利性且非人本原則的(那些選擇不協助墮胎的醫生才是典型的基督教人本思維,儘管這會讓女性被動受到利益傷害,但東西方的文化差異讓東方人難以理解這種利益損害的合理性),但也不得不承認的是,就法律本身而言,這種一視同仁的界定更有效,特別是在非習慣法系的國家。法律就淺談到這,因為談多會火大......
我想說的是定義問題,傳統的基督教思維很容易將受精卵定義為人的向前延伸,大概這個受精卵有多大機率能順利長成人,他就有多少趴被定義為人。這在想要墮胎的東方女性和不想負責的東方男性眼裡都是一種超扯的觀念。但實際上把這個問題切實地拋給東方人,我們之中的大部分也不一定有辦法殘忍地確定只有剪斷臍帶的那個才能叫人。在哪裡界定人和胎兒的區別,甚至是否需要界定都會成為問題,比如笛卡兒這段話(我就簡單說大意,因為我不會翻譯,原文鏈接就附在下面):
一些人們認為清楚理解了的事物,那些接觸的、看到的事物,他們本身比感知到的更混亂。比如一種蠟,它剛被人從蜂巢裡取出來,上面還殘留著蜂蜜和花香,它的顏色、形狀、大小都清楚可見:硬、涼、很容易就能觸摸到、輕敲它發出的聲音就像敲關節,總之用一切可能的方式了解這個物體。但把它放到火上,它的味道和氣味會消失、顏色和形狀會改變、體積變大、化成液體、變熱、幾乎沒辦法觸摸、敲擊也不會發出聲音。那麼這塊蠟還是原來的那塊蠟嗎?
(Google圖書)原文在第12、13頁。
這裡不放笛卡兒原文的答案,但我想大多數人跟他的答案一樣,那個本質上是蠟的東西一直都是蠟,只不過表現出來的狀態不同。但問題也隨之而來:
去掉那些不屬於蠟本身的東西,只剩下其外延(extensum)的時候,那些所謂的本質或狀態是可變的、沒辦法確定的。也就是說,定義這塊不同型態的蠟仍然是蠟,取決於經驗的延續,而不是直觀。
當然,這種物理變化跟胎兒到人的生成關係是不同的,但形式相同的問題是,預產期前一天的那個胎兒,在經驗的延伸中就是人,但我們應該僅僅因為他的臍帶沒被剪斷就定義他是母親的附庸者嗎?如果像西方傳統觀念定義為人,人與受精卵的界限又在哪裡呢?
延伸:將「人」作為日常語言去定義是非常困難的,比如維根斯坦在《哲學研究》中講到沒辦法準確定義「遊戲」,在你找出一些遊戲的共同點時,總會有另一些遊戲是不符合這些特徵的。在他後面比如Roger Caillois在Les Jeux et les Hommes裡面有嘗試定義過遊戲的概念,但也只是狹義上的遊戲概念,像屁孩的喃喃自語或者貓貓的狩獵遊戲之類的並不會被涵蓋其中。定義日常語言中的人也是一樣的困難:內在上的差異數不勝數;外在上......難道你會定義一個高級矽膠娃娃是人嗎?或者缺了定義中的某個器官就不再是人?
這期活動就比較隨便(因為不是正式活動),所以大概參與討論的圍爐成員每人100lc,其他人每人50lc這樣,我現在還剩差不多600lc(下周可能700左右)派完或到下期活動為止。
參與方法:寫文章參與討論,角度不限,只要能表述清晰你自己的觀點就好;中文500字以上,外文200實詞以上;關聯本文。
然後想說,活動比較低調,玩的意義大於活動本身,所以說沒必要刻意追求觀點多有深度,這種事情無所謂的,表達出來比較重要,也不用擔心有人留言對你的觀點指手畫腳,有的話果斷封噤就好,這種人小時候父母沒教好,你就當做善事替他父母教育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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