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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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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一種原始本能】

鼻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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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並不等於「外遇合理化」。在人與人的關係相處中,如何在本我的慾望中,還能保有超我的道德,透過健全的自我來達到兩者的平衡,做到不傷己也不傷人。

在人類學(Anthropology)的觀點中,外遇是延續該種族的策略之一。美國人類學者海倫·費雪(Helen Fisher,1994)對42本民族誌進行查閱,發現其中所提的民族皆有外遇的情形,外遇是普遍一致的現象。1940年代,人類學者莫達克(Murdock,1949)對148個社會調查的結果中指出,有120個社會視外遇為禁忌,19個社會設有外遇條件,5個社會完全容許外遇。

在生物學理論觀點,人類的性慾望與性取向是與生俱來的,荷爾蒙的影響在兩性的性慾差異上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從生殖策略的角度也有性別的差異,男性為播種者,女性為養育者,男性構造有2000萬~6000萬精子/1毫升精液,男性的性慾也較易被喚起,源自於大量繁殖後代的內在動因;女性的構造1顆卵/1個月,女性發展出精緻的性及情感,謹慎選擇擁有優質基因的伴侶,以孕育更具生存能力的下一代。(謝淑萍,2004)

性心理發展(Psychosexual Development)是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提出的概念,是精神分析學的性驅動理論的核心概念;包括5個階段:口腔期、肛門期、性器期、潛伏期、生殖期。Freud認為性和攻擊是我們的基本動機,「感情的衝動,更接近於基於性本能的慾望衝動。」當天生的驅力(drive)與社會規範相牴觸時,人類會產生衝突與焦慮,甚至引發疾病。

人類性學(sexology)是一門倡導以科學方法來研究人類的性之專門學問。1920 年代由北歐與西歐這些國家所發起 的第一次性革命倡導「讓性回歸性」,開始質疑為何只有在婚姻關係內,才可以有性行為;1960年代在美國發起「讓性從屬於愛」,不而是從屬於婚姻制度;1990年代在網際網路開始流傳「情慾自主,Sexuality取代Sex」(高松景,2020),sexuality 用來描述人類的性,其認為性是一種「能量」,是一種生命力與創造力。美國性教育學者 Clark(2004)指出:性教育要正視「全人的性」(Sexuality)與「心靈」(Spirit)是合而為一的整體關係,超越個人的生物性,激發人類發展思考判斷力及創造力,並體會「被愛與愛人」 是一種奇妙的美善。

〖性與婚姻沒有必然的關係〗

綜合以上,從人類學、生物學、性心理學、人類性學各領域的研究中,性與婚姻是不必然相關的兩件事,兩者最大的關聯就是繁衍任務,承【從婚姻談起:婚姻是一份契約】提到婚姻的動機之一是子女,而性行為是繁衍的方式,只有在這個任務上兩者產生了連結。除此之外,性慾是自然且難以被壓抑,如果放任性慾源於本能地舉動,勢必會與人定的婚姻契約產生衝突。三總精神科主任江漢光認為,由於「一夫一妻」制的社會規範與最原始的人「性」需求可以說是南轅北習慣,因此外遇事件的戲碼勢必不斷上演(江漢光,1999)。

婚姻的相關法律為民法,而性自主權是一個人決定自己性行為的自由,也是一個人身而為人的基本權利,人身自由卻是由憲法保障,一比較就知道,沒有什麼法律可以凌駕在憲法之上,所以那一張婚約,真的是沒有什麼太大的用處。

臺灣在 2019 年 5 月通過同婚合法,2020年5月宣布通姦罪違憲,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以及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示 #通姦罪違憲,即日起失效,大法官黃昭元在協同意見書中認為,「所謂婚姻忠誠義務,說穿了,就是配偶性器官的排他、獨占使用權」,並認為這是2002年的釋字第554號、2020年的791號所沒有說出口的配偶權的核心要素。通姦罪的立法目的或許是為了維繫婚姻,但實際後果往往是破壞婚姻關係,感情的世界多屬個人道德、倫理的自主範疇,「縱令動用刑法伺候,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即認為,「配偶權」這個概念應已不存在:「足見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故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此判決雖然只是在論述忠誠義務的違反不該用刑法處罰而已,卻可以看見更著眼於 #配偶之間的相互獨立自主,可以看見法律上順應時代的轉變。

我覺得這個法官超帥的,那一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我覺得深刻體現了法律的有限與人性的渴望,鼻子也相信配偶是各自獨立的個體,各自有屬於自己的人身自由,但是「通姦除罪化」並不等於「外遇合理化」。有自主意識的人類不應該只是跟動物一樣隨順本能慾望而行,在人與人的關係相處中,如何在本我的慾望中,還能保有超我的道德,透過健全的自我來達到兩者的平衡,做到不傷己也不傷人,我覺得這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文章部分引用「配偶婚外情之離婚女性的個體化歷程之經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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