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葡國殖民管治遇上澳門華人風俗(下):《澳門華人風俗習慣法典》

馬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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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十年後,或許是時機成熟,澳門政府正式把華人風俗明文化,推出《澳門華人風俗習慣法典》規範華人風俗,把過往糊模不清的華人風俗納入法律體系中。這套法典相當大部份都關於財產處置的部份,表示華人在這方面確有自身處理方式,而且這套方式被葡國正式在法律上認可,但合理推測沒有被規範在這套法典的「華人風俗」則以葡國法律處理,不再有特殊的對待。這套法典消除華人習俗本身的模糊性可能帶來的糾紛,同時改變華人特殊的司法審判模式,把華人的司法審判完全融入葡國司法體系中。

《澳門華人風俗習慣法典》三十三條條例中有八條關於嗣子方面,首先是沒有親子的華人家庭應立一位嗣子承繼,這位嗣子的人選亦被十四條所規定,「凡立嗣,要選取兄弟之子相當者,先擇兄弟之次子,無則親房至近同輩者之子。」可見侄子在選立嗣子中有優先地位,更重要的是這影響了寡婦選擇嗣子的自由度,《澳門華人風俗習慣法典》第十五條列明:「凡人當身死之時,無子亦未立嗣,准其妻於其夫至親之內,照上款(即第十四條)所定擇一相合者立為嗣子。」寡婦不能選擇自己喜愛的人為嗣子,需要優先考慮親侄為嗣子,顯然限縮了寡婦的權利。

遺產繼承方面,第二十二條定明:「父母死後,惟其子得以均分其遺下之產業。附款一:長子應分照次子所得者之二份。若長子已故,則歸長子所生之子。附款二:未嫁女子不得分產,惟應照次子所得者之四份一,送給以為贈嫁之資。」、二十三條:「寡婦在未再嫁之前,有權歸夫家養瞻。」 這裡並沒有採取華人較為普遍的諸子均分,而是長子多分一份家產。女兒雖然沒有任何遺產繼承的權利,但嫁妝的數量被明文規定下來。至於寡婦同樣沒有財產繼承的權利,在守貞節的情況下,夫家需要瞻養寡婦,可謂保障了寡婦往後的生活。

在《澳門華人風俗習慣法典》下,婦女的財產管理權有所提升,例如過往嫁妝的處分習俗,雖然丈夫通常都需要妻子的首肯,但仍會有例外情況,明確規範必須得到妻子的同意,實增加了妻子在嫁妝處分上的話語權。另外法律表明婦女擁有自己的私財,由妻子自己進行管理,一定程度增加了婦女財產管理的權利。

結論:

當澳門政府全面擁有澳門統治權時,出於管治的需要,面對不同文化的華人群體時,並沒有將殖民母國的法律體系完全強加於華人身上,而是表明尊重「華人風俗」。然而什麼是華人風俗,又該如何尊重華人風俗,不論對殖民政府還是華人本身都是一個相互了解的過程。從澳門憲報公佈的財產處置判決中可以看出,澳門政府的確相當尊重華人這方面的習慣風俗,這有賴於澳門政府所採用的方式。澳門政府採用了類似「陪審團」的方式,找來了澳門華商作為「陪審員」,而多數的裁決仍依從華商的意見。這樣的司法審判模式可謂多贏局面,面對複雜多樣的華人風俗,澳門政府透過華商了解華人風俗,順從他們的意見進行裁決,確實尊重華人風俗;另一方面,待時間的推進,澳門法官,以至整個政府,定必對華人風俗有更深的了解,且相當案例也會不斷增多,為日後制定《澳門華人風俗習慣法典》奠下良好基礎。

參考資料:

《《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基金會

原文:https://medium.com/@horsehavehistory/當葡國殖民管治遇上澳門華人風俗-下-澳門華人風俗習慣法典-a8f51dd72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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