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又再打詐了
新聞報導「行政院通過打詐專法:TikTok、臉書若不配合最重可封網,詐欺逾1000萬元最重關10年」、「打詐專法 又現特別刑法肥大症」,近日的新聞都在報導政府重視打詐,所以大動作修法。
我認為,政府機關重視是一件好事,只是之前也是信誓旦旦的打詐,就像酒駕一樣,警察拼命抓,還是有人酒駕。
很多人說,實施詐騙增加刑度就好;如同中國大陸一樣,詐騙犯一聽要遣送中國,腿都軟了,只是我認為,在注重法治的台灣,這種情形不太可能發生。
法律的刑度是最後一道防線,假設詐騙犯每人都判10年,一樣有許多人犯案,原因就是詐騙實在太好賺了。
政府一再宣示打詐,就代表之前的措施都沒用.
而「打詐專法 又現特別刑法肥大症」一文寫到,讓詐欺集團「怕」及「痛」才能有所成效,才能有效壓制詐騙案件。我完全認同這個觀點,以下提出幾個想法:
1.凡實施詐騙經有罪判決定讞,不能使用任何形式的電子支付系統,要領錢(每次不得領超過新臺幣1萬元)只能臨櫃排隊隊,更不能使用網路銀行APP,所有動作都要去銀行櫃檯辦理;第一次判刑處罰1年、第二次判刑處罰3年、第三次判刑處罰終身;試想,這會有多痛苦。
2.凡實施詐騙經有罪判決定讞,名下不能有汽、機車,也不能租車,更不能駕駛任何車輛,強制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公車、火車,但不能搭高鐵或飛機),第一次判刑處罰1年、第二次判刑處罰3年、第三次判刑處罰終身;試想,這會有多痛苦。
3.凡實施詐騙經有罪判決定讞,不得使用智慧型手機,家裡也不能有wifi等,換言之,就是讓詐騙犯遠離網路(連追劇都不行)。第一次判刑處罰1年、第二次判刑處罰3年、第三次判刑處罰終身;試想,這會有多痛苦。
4.凡實施詐騙經有罪判決定讞,第一次判刑處罰3年內不得名下登記買房子、第二次判刑處罰5年內不得名下登記買房子、第三次判刑處罰終身不得名下登記買房子;試想,這會有多痛苦。
5.凡實施詐騙經有罪判決定讞,每次判刑確定,都須認養公共廁所,一年內每週六打掃(一年有52週),試想,這會有多痛苦。
現在是網路便捷,科技爆發的時代,網路及各種應用程式已經離不開人們的生活,上述所有的措施就是讓詐騙犯被判刑定讞後,與現代生活脫節,造成日常生活上的種種不便,這種處罰比判10年更恐怖,保證詐騙案件發生數馬上降低。實施詐騙者把他們打回遠古時代,這招才會讓他們害怕且痛,各位覺得這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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