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船銪富號壓榨外籍漁工,工作15個月未給薪、強迫勞動,人權團體:需通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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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汪洋大海上努力工作,忍受惡劣的飲食、休息環境,過了 15 個月卻沒拿到一毛錢,這是銪富號遠洋漁船上,10 位印尼漁工血淋淋的經歷。漁工與多個人權團體痛指漁船雇主積欠薪資、沒收合約,讓他們無薪並強迫勞動,生計與身心受害。他們強調,這絕非個案,呼籲漁業署協助,讓漁工獲得薪資與強迫勞動賠償金、改善稽查機制,防止類似惡夢再度上演。

在汪洋大海上努力工作,忍受惡劣的飲食、休息環境,過了 15 個月卻沒拿到一毛錢,這是銪富號遠洋漁船上,10 位印尼漁工血淋淋的經歷。

今(7)日,漁工與多個人權團體痛指漁船雇主積欠薪資、沒收合約,讓他們無薪並強迫勞動,生計與身心受害。他們強調,這絕非個案,呼籲漁業署協助,讓漁工獲得薪資與強迫勞動賠償金、改善稽查機制,防止類似惡夢再度上演。

此外,台灣遠洋漁船約有 1100 艘,目前僅約 81 艘漁船分享 Wi-Fi 給外籍漁工,佔比相當低,導致漁工難以回報在海上遇到的困難。人權團體呼籲漁業署,必須加速推動。

受害漁工:15 個月強迫勞動沒薪水,負債反而更高

在銪富號上被迫無薪工作的印尼漁工,今日至記者會現場訴說漁船業者惡行。漁工 Julkifli Soumena 表示,為了想給家人更好的生活而來台工作,「結果是惡夢一場」。仲介一開始就向他們索取 1000 美元(約台幣 32000 元)仲介費,而登上銪富號後,他們的身分證件與工作合約被沒收,原訂海上工作半年,硬生生延長至 15 個月,期間幾乎無法收到薪資,負債反而更多。

Julkifli 描述,每位漁工在工作期間需要錢,只能向漁船「借款」,目前都至少負債 1500 美元(約台幣 49000 元),而他甚至在老婆流產、希望銪富號給付工資作為醫療費時,被漁船以「沒錢」為由拒絕,蒙受極大身心壓力。

他挺身發言,不僅要求資方給予所有漁工應有的薪資,更希望台灣遏止遠洋漁船壓榨外籍漁工,不再讓相同事情發生。

工作環境惡劣,食物欠缺,連乾淨水都沒有

漁工代表 Feri Rahardjo 表示,自己要獨力扶養三個小孩與年邁雙親,原本來台灣遠洋漁船工作,就有了工作辛苦、犧牲很大的覺悟,卻沒料到銪富號未依原本合約規定,靠岸就給付薪資。他因無法匯款回鄉,家中房子必須被抵押,連親人重病急需他提供醫療費時,銪富號也不願支薪,最終他家人不幸離世。

除了不支薪,Feri 也控訴銪富號工作環境相當惡劣,包含每日只能睡不過四小時,並持續數週,但床也充滿臭蟲而不得安眠;食物欠缺又延遲補給,他與同伴常以泡麵加魚餌果腹;漁船甚至不提供他們瓶裝水,他們只能喝充滿鐵鏽味的淡化水。無薪水加上身心備受壓榨,「我無法再相信他們(銪富號雇主)為人」。

Masduki Priyono 直言,銪富號雇主長達 15 個月壓榨印尼漁工,造成他們龐大的經濟負擔與心理苦痛,台灣不應只要求漁船給予未付的 80850 美元薪資(約台幣 264 萬元),還應提供他們強迫勞動賠償金,以證明台灣重視遠洋漁船漁工權益。他認為,台灣能因不當捕撈而懲處漁船,「那不能因不當對待人而懲處?」

Masduki 提及,台灣政府也應制定保障遠洋漁工的政策,如規範漁船必須提供 Wi-Fi 給漁工,以利他們主動向岸上家人、漁工權益相關協會回報生活與領薪狀況,防止未來再有類似事情發生。

除了歸還應有薪資,Masduki 還要求銪富號支付強迫勞動賠償金。(攝影/孫維揚)

人權團體:此非個案

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施逸翔說明,台灣遠洋漁業規模在全球名列前茅,舉止備受國際審視。台灣遠洋漁業為了符合漁業永續,已制定嚴格法規防止 IUU(註),但保障漁工權益的步調卻相對緩慢。

外籍漁工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在和漁船產生勞資糾紛時,更常處於弱勢,工作權益不受保障。

施逸翔提及,漁業署雖公告《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期望為漁工工作權益把關,但包含銪富號事件在內,台灣去(2023)年與今年(2024)年至少有 7 件遠洋漁船積欠薪資爭議,儘管件數不多,但可能被外界質疑台灣遠洋漁業是血汗漁業,影響整體形象。

透過銪富號個案,他呼籲政府更進一步彌補制度缺陷,防範類似案件再發生。這不僅能保障外籍漁工,也能更公平對待遵守漁工權規範的多數漁船業者。

倡議:要求漁船設置 Wi-Fi

全球勞工正義海鮮倡議專員 Jonathan Parhusip 說明,銪富號事件下的印尼漁工明顯經歷債務拘束、扣薪等強迫勞動,回台至今也沒被支付所有薪資,甚至被漁船要求「再出港才會補給薪水」,忍無可忍才會公開漁船惡行。

他強調,銪富號事件不僅顯現漁船、仲介行為可恥,漁業署在稽查遠洋漁船有嚴重缺失與問題,呼籲台灣政府要從制度解決外籍漁工受害的問題。

Jonathan 表示,外籍漁工人員相關團體與銪富號受害漁工,今日將會跟漁業署詳細討論,請他們替漁工伸張正義。另外他也呼籲台灣應更進一步保障遠洋外籍漁工能順暢對外通訊,尤其是 Wi-Fi 使用權益,以利他們受到不當對待,得以快速對外求援。

雇主「強迫勞動」明顯違法,應只能現金給付薪水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政策處主任汪英達直言,銪富號事件下的印尼漁工,遭受債務拘束、扣薪、孤立等不當對待,國際勞工組織中明列「強迫勞動」的 11 項指標,漁船明顯違反至少九項。

雇主不僅要償還積欠薪資,也應為強迫勞動事實負責。另外,此次事件代表台灣遠洋漁業積欠漁工薪資的問題仍未消失,漁業署「100% 要負責」。

汪英達並認為,現在外籍漁工與遠洋漁船雇主須簽訂工作合約,但具太多彈性,讓雇主有很多空間可操作,無法保障漁工權益。

例如針對薪資支付部分,可允許雇主自訂時間、以現金或匯款等不同模式給予漁工薪資,讓漁工無法立即領薪,甚至要先由仲介墊付。他呼籲漁業署在薪資契約內容部分,應要求雇主直接付現給漁工。

法規應加嚴,要求雇主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新事社會服務中心社工督導李正新說明,台灣外籍勞工的工作糾紛,多為積欠薪資、協商不給付等,雇主不落實工作契約的情況。而針對遠洋漁船勞資糾紛,政府多只是榮譽與信用警告、少直接開罰,嚴重事件雖可能撤銷漁船登記證,資方也可透過更換不同的漁船負責人,快速恢復營運,嚇阻力道不足。

李正新指出,只要遠洋漁船公司行號登記於台灣,沒有履行合約支付給外籍漁工薪資,據《民法》第 233 條規定,不僅要負起歸還薪資,還應支付延遲利息。

他強烈建議台灣在法規上新增違反契約雇主的「懲罰性賠償金」,以利協助受害漁工時能讓他們獲得更多賠償,較能用賠款遏止加害人再犯。

漁業署:7 月底已檢查,要求償還欠款

針對銪富號受害漁工現身說法,漁業署漁業人力組組長薛博元說明,遠洋漁業勞資雙方產生糾紛,最常源自薪資積欠,故漁業署會在國內外港口派駐人員對遠洋漁船進行勞動檢查,並優先稽查雇主是否按合約支薪,若不符合契約,就會追蹤歸還進度。

漁業署在 7 月 22 日勞動檢查銪富號時,就發現薪資積欠事實,並於本週召集船組員跟仲介,確認 8 月 9 日前要將積欠薪資還給受害漁工。

7 月下旬勞動檢查,為何至 8 月上旬才能歸還薪資?薛博元解釋,除了銪富號積欠薪資多,需較多時間籌款,亦因近日凱米颱風過境,漁業署優先處理漁業災情勘查與復原,故拉長追蹤時程。

至於受害漁工提及生活環境惡劣、超時工作等不當對待,要求漁業署協助伸張權益,薛博元表示,漁工疑似遇到薪資積欠、強迫勞動、人口販運等困境,漁業署都會訪談並稽查,若雇主有不法疑慮,就會移送至檢調單位。

今日得知受害漁工亦有被強迫勞動,漁業署會根據 11 項指標進一步稽查,若查證屬實,會將銪富號船組移送法辦,「該裁處就會裁處」。

漁業署:此為零星事件, 提升 Wi-Fi 覆蓋率有門檻

針對人權團體質疑漁業署稽查效能不佳,薛博元回應,漁業署自 2022 年 10 月就定期派駐人力勞動檢查遠洋漁船,每艘漁船於兩年內必會受檢一次,另外也提供外籍漁工不同申訴管道,或可經東港印尼海員同鄉聯誼會等公會、協會向漁業署通報。

他坦言眾多漁船中,難免有雇主不符規範,但如銪富號嚴重損害外籍漁工權益的情況,應是零星事件而非常態。

但若無通訊設備,受害外籍漁工只有在漁港靠岸後,才有機會對外求助,能否要求漁船都提供 Wi-Fi 給漁工?對此薛博元說明,漁業署於《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中制定補助方案,目標在 2025 年達到 300 艘漁船設置或分享 Wi-Fi 給外籍漁工,以利他們對外聯繫。

但施逸翔指出,目前全台遠洋漁船約 1100 艘,僅約 81 艘漁船有分享 Wi-Fi 給外籍漁工,佔比相當低。

薛博元坦言,台灣准許遠洋漁船合法使用的通訊衛星僅有一項,且費用較高,降低漁船裝設意願。漁業署也持續請電信業者推動更便宜、方便的通訊衛星,也補助漁船設置衛星電話,以降低設置花費,促進漁船更新船隻通訊設備。

在遠洋漁船 Wi-Fi 覆蓋率提升前,漁業署規範漁船須在 10 個月內靠岸,減少外籍漁工因在海上無通訊,無法對外求援。

人權團體質疑銪富號曾超過 10 個月不靠岸,對此薛博元說明,目前監測銪富號曾在去年 9 月至 10 月期間停靠美屬薩摩亞的港口,今年 7 月返回台灣港口,暫無違規疑慮,但漁業署仍會透過監測系統,確認漁船是否違規。

契約內容維持彈性,滾動修正相關法規

人權團體也對遠洋漁船的工作合約提出質疑,認為給薪方式等內容不該有太多彈性。薛博元說明,遠洋漁船出海,動輒於海上數個月,要求雇主都在出海前帶著鉅額現金、按月給付給漁工,不一定適宜。

況且部分漁工也可能希望用匯款等方式領薪,方便將薪水匯回家鄉,契約內容較自由,「是保障雇主也保障漁工」。比起固定契約內容,漁業署更著重稽查雇主是否如實履行合約。

外籍漁工並不適用《勞基法》,也被質疑損及工作權益。薛博元解釋,外籍漁工屬於境外僱用員工,受僱於遠洋漁船上,會受《遠洋漁業條例》規範,雖然保障內容與《勞基法》不同,仍會以此保障漁工工作權益,例如雇主應替漁工投保商業保險、每個月最低薪資應有 550 美元(約台幣 18000 元)等。

但他表示,漁業署會依照國際趨勢與外界呼籲,逐年討論與調整條例,以不斷提升外籍漁工權益。

薛博元補充,漁業署並行《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與現行法規修改,前者著重獎勵、補助機制,讓遠洋漁船自主提升通訊設備、生活物資等,後者則是參考國際公約、協會訴求等,適時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法規,防止漁工被強迫勞動、積欠薪資,雙向改善遠洋漁船工作環境,消弭如銪富號的事件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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