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判刑・剖析|認罪、從犯證人減刑多少? 四參加者量刑起點較重,為什麼?

香港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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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近四年的初選 47 人案迎來判刑之日。 45 名被告,因被指「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被判監禁四年兩個月至十年不等。判辭顯示,眾被告按角色分級、是否認罪、是否為控方作證人、是否對「法律無知」、受戴耀廷誤導等,獲不同量刑起點及刑期扣減。

(原文刊載於集誌社)

文|集誌社記者

持續近四年的初選 47 人案迎來判刑之日。 45 名被告,因被指「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被判監禁四年兩個月至十年不等。判辭顯示,眾被告按角色分級、是否認罪、是否為控方作證人、是否對「法律無知」、受戴耀廷誤導等,獲不同量刑起點及刑期扣減。

案中的 45 名被告量刑起點由 7 至 15 年不等,法庭有哪些考慮?四名從犯證人區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林景楠,減刑結果為何?其中有四名被告,包括楊岳橋、鄒家成、張可森、梁晃維,被指較其他積極參加者做得更多等,量刑起點較重,他們究竟做過什麼?

角色: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

就被控方指為組織者的第一至五被告,法庭裁定首四名被告,即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為「首要分子」,採納 15 年及 12 年為量刑起點;吳政亨則為「積極參加者」,採納七 年半為量刑起點。至於其餘 40 名初選候選人,均被裁定為「積極參加者」,以八年或七年為量刑起點。

就戴耀廷,法官指他不僅是謀劃的發起人,亦是初選的組織者,其文章引起泛民主派的關注,是背後主腦,屬「首要分子」。雖然戴未必實際參與選舉,但為有意行使否決權的人提供必要的平台,並為了達致成功,同意與吳政亨進行「三投三不投」計劃;戴在初選後亦未有停止參與,當趙家賢退出時,他僅表示要「休息」。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 以 15 年為量刑起點

法官又指戴提出「攬炒十步」,具極端想法,雖然戴求情信指從來無意用「攬炒十步」作為政治行動的藍圖,但他在數個月期間發布一系列文章,不難追溯他進取的想法,「本質上,他提倡了一場革命」。法官終以 15 年為量刑起點,並指戴過往貢獻已在以往刑事案件考慮,唯一求情因素是他及早認罪,總刑期為 10 年。

就三名組織者從犯證人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法官指區諾軒的證供對將所有證據拼合(piece together)「至關重要(crucial)」,有系統和有邏輯地為法庭就 2020 年發生的所有事件提供全貌(provided this court with a full picture)。罪責方面,法官指區作為組織者之一,自謀劃開始已經參與其中,其參與程度與戴耀廷大致一樣,同屬「首要分子」;即使他不如戴耀廷激進,但考慮他的角色,起點仍為 15 年監禁。

為控方作供 給予區諾軒、趙家賢 50% 扣減

但基於其證據的重要性,法庭就區諾軒為控方作供,給予 50% 扣減。加上區諾軒一知悉香港和中國官員「示警」後便退出謀劃,又嘗試說服趙家賢退出,及考慮他對法律無知和公共服務的貢獻,因此給予額外 5% 扣減,總刑期為 6 年 9 個月。

至於時任民主動力召集人趙家賢,法官指其證供大體上被法庭接納,並被法庭依賴以達致裁決,但無法接納他僅為「積極參加者」,指他作為謀劃的組織者之一,角色重要,同以 15 年為起點。考慮他及時認罪及對控方重要的幫助,給予 50% 扣減;加上接納趙家賢就謀劃的合法性,可能被戴耀廷誤導,給予三個月扣減;再因其良好品格和長期公共服務,額外減刑三個月,總刑期為 7 年。

鍾錦麟量刑起點12 年 作供不及區、趙有用 給予45% 扣減

至於時任民主動力副召集人鍾錦麟,法官指其證供有用,不過不如區諾軒及趙家賢的證供般有用。而雖然他的參與較戴耀廷、區諾軒和趙家賢低,但他作為組織者之一,同樣屬「首要分子」,並採納 12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及時認罪、及對當局提供協助的程度,給予 45% 扣減;再因對法律無知及過去公共服務減刑三個月,總刑期為六年一個月。

至於經審訊裁定罪成的吳政亨,法官指他既不是初選組織者、亦不是候選人,發起「三投三不投」時仍未加入謀劃,是在與戴耀廷溝通和接觸後才成為謀劃一分子。法官指,吳《國安法》生效後仍擁護「攬炒」,又透過對其他人施壓,使只有參加並勝出初選者方可參加立法會選舉,自願和故意繼續推動謀劃。考慮其角色,裁定他為「積極參加者」,以七年半為量刑起點;但認為他可能受戴耀廷誤導,誤信計劃合法而行事,再扣減三個月至七年三個月,此外沒有其他求情因素。

集誌社檔案|刑罰三級制「不完全適用」

就量刑原則,辯方曾爭議,各被告被控串謀罪、而非國安法控罪,因此《國安法》第 22 條的刑罰三級制不適用。判詞指,考慮控罪條文及案例,認為刑罰三級制「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

不過,判詞特別提到,就控方引用今年三月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109 條,列明有關《國安法》罪行罰則的條文,亦適用於串謀罪的罰則,指可用來確認《國安法》原意。法官則指,《維安條例》是今年三月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本地法例,但《港區國安法》是 2020 年由全國人大落實的全國性法律,兩個立法機構是在完全不同層次上,佔用不同位置的不同實體,邏輯上難以看到一個本地法律如何可用來確認全國人大的立法原意。加上《維安條例》立法時,明確表示條文沒有追溯力,因此相關條文對本案幫助很小。

法庭續引呂世瑜案及馬俊文案,提及《國安法》立法原意與本地法律銜接並兼容互補,判刑時本地法律原則亦適用,法庭應確保《國安法》條文和本地普通法判刑原則均可發揮效力。而評估案情嚴重性時,着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但不應依賴內地法庭的判刑例子。

至於辯方爭議判刑不應考慮《國安法》前言行,法官接納《國安法》實施前,被告行為不屬刑事罪行,控罪時間亦於 2020 年 7 月 1 日才開始;但指《國安法》後被告仍繼續參與謀劃,法庭可審視此前情況來評估串謀嚴重程度和規模,及各被告的角色,但強調被告並非因《國安法》前言行被判刑。

最後,就辯方爭議本案被控《國安法》第22條(3)「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罪行,較其餘三條涉破壞、推翻中國根本制度等罪行為輕,法庭拒納,指罪行嚴重性取決於很多因素,包括計劃規模、執行方式、攻擊次數和程度、涉及人數、潛在損害、實際後果,須仔細考慮所有情況後作整體評估。而若本案謀劃實行到底,其負面後果將影響深遠,不會比推翻特區政府較輕微。此外,法庭判刑時,亦已考慮過謀劃「非暴力」的性質。

林景楠作供作用很少 僅獲得 20% 扣減

身為「首要分子」的從犯證人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均因其證供獲得 45% 至 50% 的刑期扣減,而唯一一名身為「積極參加者」的從犯證人林景楠,求情時一度要求判處社會服務令。但法官指罪行性質非常嚴重,判處社服令並不適合,而林所給予的兩份「無損權益口供」,只是描述他對謀劃的參與,對案件作用很少(little usefulness);他在庭上的作供也對控方案情沒有幫助(add nothing),事實上,法庭在裁決理由幾乎沒有提及其證據,因此拒絕為他索取社服令報告。考慮他在謀劃的參與,法庭以 7 年為量刑起點;由於林只是在開審前認罪,僅獲得 20% 「折扣」,並就對法律無知、及疫情時提供保護裝備,各減刑三個月及兩個月,總刑期 5 年 2 個月。

梁晃維、張可森、鄒家成、楊岳橋 量刑起點較高

除了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其餘 40 名初選候選人,均被裁定為「積極參加者」,法官指他們在謀劃的角色不可或缺,對謀劃給予支持並積極參與其中,「沒有他們,謀劃根本不能開展」。
當中除了「墨落無悔」三名發起人梁晃維、張可森、鄒家成,及時任公民黨黨魁楊岳橋以八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其餘被告均以 7 年監禁為起點。就這 40 名參選人,及時認罪、屬參與者的 25 人,全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刑期介乎四年兩個月至五年一月之間;開審前才認罪的伍健偉和林景楠則僅獲 20% 扣減,判監五年七個月和五年兩個月;參選人當中,不認罪的 13 人,則無獲任何認罪扣減,全部判監六年半以上。

就「墨落無悔」三名發起人梁晃維、張可森、鄒家成,判辭指聲明未必為謀劃帶來很大價值,但其目的為約束簽署者不得偏離計劃,以確保謀劃獲得成功,又指張可森比僅僅作為計劃的參加者做得更多(did more than just a mere participant),鄒家成亦盡一切努力約束參與者以確保謀劃成功,終以八年為三人的量刑起點。當中認罪的梁晃維、張可森被判 4 年 11 個月;鄒家成不認罪,被判 7 年 9 個月。

楊岳橋被指記者會發表非常激烈言論

時任公民黨黨魁楊岳橋亦以較高的八年為量刑起點,法庭指考慮到他在黨內地位,及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包括他在公民黨記者會上的言行,足證他在公民黨參與謀劃上扮演主動積極、及領導的角色;又指他非常積極進取(aggressive),曾在公民黨記者會上發表非常激烈的言論。楊岳橋因認罪及被捕後合作的表現獲減刑三分一,又因公共服務獲減三個月,終判囚五年一個月。

「對法律無知」大部分獲接納

除了認罪外,法庭亦接納其他求情因素,主要為「對法律無知」以及「公共服務」。就「對法律無知」,法庭接納對部分被告適用,他們或被戴耀廷誤導,誤信謀劃並非違法;但對戴耀廷及楊岳橋則顯然並非如此,因兩人是律師,且在推進謀劃落實時「絕對堅定不移」,「對他們來說,謀劃是否合法無關緊要,他們是向其他人推銷他們的想法」。

而 45 名罪成被告中除了戴耀廷、楊岳橋外,黃之鋒、譚得志、伍健偉、尹兆堅、何桂藍、岑敖暉六人亦未有就「對法律無知」求情,法庭認為不依賴此理由是他們知情的決定,故未獲有關刑期減免。至於其餘 37 人,區諾軒獲減刑 5%,其餘人均就此理由獲得三個月刑期減免。

「公共服務」減刑三個月 曾獲減刑、紀錄不良好者不適用

至於「公共服務」,被告中不少人都曾是立法會議員或區議員,部分人更服務社區多年。法庭判刑時考慮有關因素,27 人因而獲減刑兩至三個月。但法庭認為胡志偉、尹兆堅、林卓廷的貢獻已在以往其他案件考慮,故不再以此原因獲減刑;朱凱迪、梁國雄亦因有刑事案件紀錄而不獲以此原因減刑。

此外,部分被告正在或曾就其他案件服刑,望法庭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作減刑。其中快必譚得志因煽動等罪成判囚 40 個月,法庭接納部分控罪犯案時間為 2020 年 7 月,牽涉的煽動文字亦與初選有關,與本案發生時間相近,因此作出三個月扣減。不過就鄒家成和劉頴匡另涉七一立會暴動案,黃子悅另涉理大暴動案,及岑敖暉、袁嘉蔚、胡志偉和尹兆堅涉集結案,法官認為該些案件與本案無直接關係,因此不給予扣減。

值得留意的是,不少被告均在求情信表達悔意,稱已經改變、不會重犯等,就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郭家麒、吳敏兒、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及王百羽 11 人,判辭特別提到,相信有關部門未來考慮能否提早釋放他們時,會將相關因素納入考慮。

法官:謀劃最終是否成功,不由法庭猜測

至於其他求情因素,法庭則不接納。就辯方爭議謀劃「不可行」,指謀劃公開、政府可DQ等,被告未能取得 35 席或以上。法官指謀劃最終是否成功,不由法庭猜測,但肯定所有參與者均曾盡所有努力令謀劃成功。

法官指,兩名主要參與者對謀劃的成功樂觀,組織者曾花很多時間和金錢舉行記者會、協調會議和選舉論壇,又組織眾籌和聯絡民調機構;政黨舉行高層會議討論競選事宜,獨立參加者則號召義工協助,競選團隊組成,並設計競選口號、宣言和單張;加上被告參選時需集合足夠提名、提交選舉按金,均顯示所有參與者希望初選成功。協調會議上亦就替補機制討論,考慮各種可能的情況和後果,吳政亨也發起「三投三不投」職署和投入可觀的廣告費。

法官續指,若非因新冠疫情導致選舉延後,法庭不認為謀劃注定失敗,並指在初選兩天投票日,沒有人提及初選只是學術操作(academic exercise)、謀劃完全無法實現,「61 萬名普通市民也沒有這麼認為」。法官指,要取得成功,本案組織者和參與者或有難題需解決,但那在每宗花力氣推翻或癱瘓政府的顛覆案中,都可預期出現,因此拒納謀劃注定失敗,而應從輕處罰的說法。

其他求情理由:健康、照顧家人不獲接納

此外,徐子見、毛孟靜、譚凱邦均分別提及自己或家人的健康狀況不佳,但均未獲法庭接納為減刑理由。徐子見患有骨刺、慢性胰臟炎、糖尿病和濕疹;譚凱邦的皮膚問題需不時入院診治;毛孟靜的丈夫健康不佳。法庭認為上述情況均不能作為減刑理由,指相信徐在獄中亦可接受合適的治療,並對毛孟靜丈夫的情況表示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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