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擔任外文教師,教授之語言僅限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問題在哪?
在台灣的街頭上,到處都可以看到美日韓語補習班招牌,可見台灣人對外文補習班的需求量相當高。而既然要學習外文,學生當然也會希望由母語人士來教學,因此補習班就會有聘請外國人的需求。
那麼,我們來看目前補習班聘僱外籍教師的條件有哪些: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1 條第 1 項)
雇主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且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成年。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三、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服務網」,各國之官方語言將依外交部網站「國家與地區」認定,該語言如另註明為「通行語言」、「通用語言」或「普及語言」,則非為官方語言。
也就是說,以日語或韓語補習班為例,以日語或韓語為官方語言的國家只有日本或韓國,所以只能聘請日本人或韓國人。而以美(英)語補習班來說,來自官方語言為英文的國家的人才能擔任教師。但問題在於,官方語言並不代表母語,所謂通行語言也並不代表他們的語言能力較差或不標準。硬性規定教授語言為該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合理嗎?
說到英文,英文作為國際語言,可以通行英文的國家相當多,但英文未必是官方語言。像是我們看 TOEIC官方網站,就會發現其實馬來西亞人分數比台灣人高出不少。畢竟馬來西亞作為前英國殖民地,英文仍是馬來西亞通行語言,然而英文並非馬來西亞官方語言。這也代表著,馬來西亞人無法在台灣擔任英文教師。且事實上,台灣幾乎不存在「馬來文」補習班,因此未取得永久居留證或非外籍配偶身份的馬來西亞人,要在台灣擔任語言教學相關工作,門都沒有。
台灣的補習班絕大多數以美(英)日韓語為主,這間接造成了不公平現象。意即,補習班教學工作由特定國家人士獨享。
事實上,是否要聘請外籍教師仍由各家補習班自行決定,當應徵者的能力未達雇主期待時,該人自然會被淘汰。一般補習班不可能冒著自砸招牌的風險,去聘請一位能力不足的教師。
我認為外籍人士能夠教授的語言不應該侷限於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畢竟每個人的家庭背景不同,國家背景也不同,官方語言也不表示每位國民都能掌握這個語言,反之,非母國官方語言也不表示他的語言能力不足以勝任教師。而且,就像同樣都是英文,每個地區的腔調不相同,根據學習者需求,來選擇來自不同國家的教師,其實也是蠻合理的。即使該語言並非護照國籍的官方語言,能夠提出相關語言能力證明或教師相關證照的外國人,得以擔任外文教師,是否更公平合理一 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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