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輕鬆半日游:今天要分享的是澳洲法官的 Judicial discretion 斟酌權
雖然都是小案子,正式庭審安排下周才開始(包青天們都還在放聖誕假期 哈哈),但是還是非常有收穫!連我這個導遊都覺得有收穫了,相信同學們應該也長知識了!

壯漢被告去年5月被指控兩項傷人罪名,通過法律扶助律師做出 Not Guilty 不認罪的答辯,於是案子安排庭審。一連兩次壯漢都在庭審前一天遞交醫生證明給法院說因為身體不適無法出庭。第一次法官容許延期開庭,第二次法官已經決定被告很誇張又沒來,但是看在醫生證明的份上還是決定延期,但這次特別鄭重告知 no further adjournments 不會再延期了!!12月開庭當天一定要審理,如果到時又沒出庭,就進行缺席審判 😡
2018年12月開庭前一天,壯漢故技重施,上交醫生證明說身體不適,但這次法官不買賬,如期開庭審理,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審理後裁定罪名成立🤪,判了!結案~
2019伊始,壯漢焦急地來法院請法官撤銷上次的缺席判決結果,希望這次新法官再給他庭審的機會。壯漢解釋他因工傷有慢性背痛的問題,所以之前因為背痛而沒出庭。
法官仔細聽了他解釋,又查看卷宗上之前法官的記錄,一共花了將近20分鐘處理這項申請。法官在決定是否要撤銷上次的缺席判決結果時,需要重點考慮的是:(1)上一位法官的做法是否符合程序公平原則;以及(2)壯漢如果真的情有可原,就仍然應該認真考慮他的情況。
法官在做出決定之前,按照慣例自言自語地把他思考的過程、考慮的因素都一一陳述。 法官仔細檢查了壯漢之前提出的三張醫生證明,都是家庭醫生開具的證明,內容僅僅簡單陳述「病人來到診所」、「病人患有慢性背痛」、「這兩天不適合工作」。
法官表示這三張醫生證明的內容幾乎一模一樣,法官於是認定這三張幾乎是制式的醫生證明無法作為推翻先前缺席判決的依據,原因有三:
(1)醫生證明上的措辭顯示,開具證明的醫生並不知道病人索取醫生證明的目的是要告訴法院他無法出庭,因此醫生並沒有就病人的狀況是否能上庭做出有針對性的評估。醫生證明的措辭傾向於說明如果病人平時的工作是瓷磚工人,那麼這兩天他的身體狀況不適合工作,應該休息。但是出庭只需要人到法庭坐在那裡,由法援律師代表,醫生證明的內容並沒有解釋他是否能進行「出庭」這樣的活動。
(2)法官表示他並不懷疑壯漢有慢性背痛的問題,也很同情他,但是從醫生證明的措辭顯示,當時並非出現他的慢性背痛問題突然加劇或病情急轉直下;醫生僅表示「病人有慢性背痛的健康問題」,而這點是沒有爭議性的。法律規定被告在身體存在不適的情況下,只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能出庭的話,都仍然有義務要出庭!不然的話有關節炎、鼻子過敏等慢性健康問題的人只要一天沒有投胎轉世,就永遠不用出庭了(投胎轉世是我自己加的🤣)
(3)法官說,2019年伊始,如果壯漢今天帶了新的證據表示他上次真的有合情合理的理由缺席,法官很願意考慮,但是壯漢今天兩手空空就來了。沒有新的證據或材料表示被告的主觀環境有任何重大的改變,法官就沒有任何的根據去推翻上次的判決。
綜上所述,最後法官拒絕撤銷上次的缺席判決結,維持原判。
我從今天法官的決定學到的是,這位法官很努力地客觀考慮被告人的訴求以及手邊所有的客觀證據。 一方面如果被告人當時確實身體狀況真的差到讓他無法出庭,那麼這個缺席判決對一個生了重病的人來說就變向成為人因生病而遭到司法嚴厲地懲罰了,這樣的結果顯然欠缺公正。
但是另一方面,法官總是以 what is reasonabl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是否合情合理」為著眼點。法官表示,檢方每次都傳喚5位證人到庭作證,而延期審理3次,就表示這5位證人被放鴿子3次,嚴重影響她們的生活權益,也浪費法院資源、浪費公帑。既然被告無法提出他當時有合情合理的理由缺席(法官認為醫生證明中提出的慢性背痛理由不夠充分),如果真的再給他一次機會,就必須再次傳喚5位證人,那對證人也很不公平。
© 2019-2025 Kenny Wang, PhD 語言學博士、法庭口譯員(Certified Specialist Legal Interpr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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