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保釋聽證會(羈押庭)上「舉證責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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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 cause" offences

我總是很納悶,為什麼流氓混混都能找到對他們死心塌地的女朋友呢?!難道真的 “男人不壞女人不愛嗎”?🤣

大約一年半前的案子。有個女生被警方逮捕並拒絕給她保釋,按照規定就把她帶到地方法院的法官面前進行保釋聽證會,由法官決定是否讓她保釋,如果不給保釋,就要羈押在看守所到案子開庭。

女生出庭時,法官很細心地解釋,她被起訴的罪名是「非法持有槍械」。儘管她矢口否認,但是這是嚴重的罪名,根據新州的保釋法,是屬於需要 "show cause" 的重罪,因此法官請她自己陳述為什麼應該獲得保釋。

一般來說,無罪推定原則適用,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因此嫌疑人被起訴後,都差不多默認可以得到保釋(就是 “保外候審”),除非有特殊理由(例如被告可能逃離出境)才會拒絕讓被告保釋。但是《保釋法》也有規定,某些嚴重罪名屬於 "show cause" offences,意思是法官應該拒絕讓遭到指控這些嚴重罪名的被告人獲得保釋,除非被告能「提出充分理由」表明自己應該獲得保釋 (For "show cause" offences, bail should be refused unless the defendant shows cause as to why he or she should be granted bail)。

《元照英美法辭典》對 show case 提出的解釋:「依法庭命令或裁定,向法庭提供事實和法律根據,以影響其對某一法律點〔point〕作出裁決。」

法官提出這項解釋其實挺有意思,因為法官說,遇到被指控這類嚴重罪名時,the presumption is against granting bail (默認不予以保釋),除非被告人提出充分理由表明自己應該得到保釋。 因此在這個意義上,法律規定「舉證責任倒置」(reverse onus of proof),意即不是由當局表明應該羈押被告人,而是需要由被告人提出理由說服法官自己不應該被羈押。

換言之,一旦被指控 show cause offence,默認值就會由「應允許保釋(除非檢方提出充分理由推翻默認值)」 變成 「應將其羈押(除非被告能提出充分理由推翻默認值)」。

女生提出了兩個因素要求得到保釋:(1)自己正在戒毒中,保釋在外能持續獲得戒毒中心的幫助;(2)自己不是澳洲本地人而是其他族裔的人,她的文化背景與澳洲人迥異,如果被羈押,日子會特別艱難(吃不慣沙拉馬鈴薯 、英語不好會被獄友欺負 ...等等)

法官耐心聽完了以後又看了看她的犯罪記錄,然後說:

無罪推定是澳洲法律的精髓,因此在沒被定罪之前當事人得以享有人身自由權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法官必須權衡當事人等待審訊期間的人身自由和被告人被起訴的罪名的嚴重性。她被起訴幫男友私藏非法槍械,雖然她矢口否認,但是這是 show cause 重罪。

戒毒雖好,但看守所也能幫她處理吸毒問題,甚至讓購買毒品更不容易 ,因此第一個理由不成立。至於第二個理由,法官表示能體會文化不同肯定會讓日子更不好過,但是女生之前已經坐過牢了(是回頭客! ),所以這並不是什麼克服不了的障礙。

法官還提出了第三個理由:女生之前曾經獲得保釋,但開庭時卻缺席(溜了溜了!),被法院當庭簽發通緝令(bench warrant)後才被緝捕到案。如果這次又讓她保釋了,她再次棄保潛逃的風險太大了,因此法官決定 拒絕給予保釋。

這個案子的內容比較少見,短短不到15分鐘的保釋聽證會,其中提到了 show cause offence, bail refused, risk of failure to appear, presumption against bail, reverse onus of proof, cultural and ethnic background constitutes special vulnerability... 讓我有機會聽到了很多有意思的法律概念都,感覺很值得來這裡分享~

© 2019-2025 Kenny Wang, PhD 語言學博士、法庭口譯員(Certified Specialist Legal Interpr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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