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 社工|社總批註冊局「翻舊帳」不恰當 停牌期限標準不清晰、一罪兩罰
文|集誌社記者
《集誌社》早前報道,新社工註冊局成員七月上任以來,重新審視過往續牌個案,至少註銷 14 名干犯不同罪行社工的註冊,逾七成涉反修例及國安案。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社總)會長張志偉批評註冊局「翻舊帳」做法「好唔恰當」,又指接獲不少社工求助,部分因曾犯罪而被拒續牌、但沒列明期限而感「無所適從」;至於被有期限停牌的社工,期滿後須重新申請,但卻未知會否因同一罪行而再被 DQ。
社總促請當局清楚交代停牌期限如何釐定,包括與罪行性質、刑期關係;重申被判囚社工已承擔刑事責任,不應被一罪兩罰,否則有違社工包容、容許改過自新的精神,反問「如果佢已經有一個徹底反思,點解唔畀個自新嘅機會佢呢?要咁嚴重剝奪佢專業發展嘅機會?」《集誌社》已向社工註冊局查詢,仍候回覆。
社工的註冊及每年續牌申請均由社工註冊局負責處理,《社工註冊條例》今年七月修訂後新增條文,若社工被裁定干犯任何罪行,而該罪行可令社工專業的聲譽受損、及可判監,註冊局可以即時將其釘牌,包括永久釘牌、或註銷一段註冊局認為合適的期間,以五年為上限。
社總:註冊局未回應過往罪行會否再成 DQ 理由
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社總)會長張志偉表示,修例後收到不少社工求助,註冊局指他們因涉干犯可令社工專業聲譽受損的罪行,並非可給予註冊的「fit and proper(合適和恰當)」人選,因此拒絕續牌,或暫時註銷註冊,部分人現已離開社福界。對於有個案本獲上屆註冊局續牌,但被新註冊局「翻舊帳」、重新審視下遭暫時停牌,張認為做法「好唔恰當」,質疑「如果呢個係成立,即係每三年(註冊局)轉一屆人,都可以睇一次?」。
翻查資料, 14 名被註銷註冊社工中,三人被永久釘牌,11 人被停牌三個月至三年。被暫時停牌的 11 人中,八人涉反修例案件;當中四人遭停牌三年,他們曾涉非法集結等罪行被判囚 12 至 14 個月;一人遭停牌兩年半,因涉非法集結入獄 12 個月;被控藐視法庭的一人遭停牌一年,他被判囚 21 日、緩刑一年;另兩人遭停牌半年,分別涉非法集結判監九個月、及拒捕襲擊而判監五個月。
被 DQ 的社工在註銷期限過後,會否自動恢復註冊資格?會否因同一罪行再被拒續牌?社總指向註冊局查詢,獲對方引用法案委員會報告指,據政府所述於註銷期限後,「相關人士可以重新申請註冊為社工」,該申請將被視為新申請處理。至於社工會否因同一罪行再被拒續牌、局方有否定追溯期等;社總指註冊局未有正面回覆,僅引述《條例》指局方可拒絕任何曾被判監人士註冊,又指《條例》未提及任何追溯期。
批停牌制變相剝奪自新機會
張志偉質疑,註銷時間長短標準不清楚,懲罰亦太嚴苛。他指即使是囚犯也可因行為良好而提早獲釋,但現時註冊局的做法沒有「減刑」機制,停牌期間,相關人士不能任社工,即使如何反思、或以行為證明已改變,也無法在限期內重提申請,對同事打擊非常大,變相剝奪其社工職業。
張強調,社工犯案後坐監,「坐完監之後放出嚟已得到應該的懲罰,如果佢已經有一個徹底反思,點解唔畀個自新嘅機會佢呢?要咁嚴重剝奪佢專業發展嘅機會?」他認為涉事社工既已承擔刑事責任,即使法例容許、註冊局亦不應有權用盡,而應克制、盡量縮短註銷期:「對我哋嚟講,(停牌)半年至一年已經幾嚴、幾重」。
他續指條例修訂後,有社工因曾干犯罪行而被拒續牌,相關個案卻沒寫明期限,令同事「好煎熬」、「無所適從」,不知道事隔多久才能申請。他促請當局清楚交代停牌期限如何釐定,包括與罪行性質、刑期關係,亦應承諾不會一罪兩罰。
書面申述後不再設上訴機制 只能到法庭上訴
據現行機制,社工被註冊局註銷註冊的 28 日內,可作書面申述;若註冊局考慮後,仍決定註銷註冊,相關人士沒機制再向註冊局申訴或要求重審,只能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張志偉認為社工難以負擔有關法律成本,成功推翻決定的可能性也很低。
他又指條例上註冊局是最高權力的機構,但當初立法時民選和政府委任成員比例為 8 比 7 ,某程度更能反映業界民選代表價值觀。但現時隨社會狀況改變,註冊局組成已變得不同,大部分均為政府委任,與前線同事取向不同,「同事可能更加會諗係咪需要有(上訴機制)呢?」
是怎樣的取向不同?張志偉指,過往業界一向強調,即使有人曾犯事,如販毒、傷人等,但若能深切反省、改過自新,仍會歡迎和包容他任社工,亦是對社會、業界和服務使用者很好的榜樣(role model),顯示社會「真係有包容、真係容許改過自新 ,唔係一錯就終生」。但現時社會氣氛改變下,他嘆新的註冊局「對寬容、改過自新呢種講法,似乎接納程度細好多」,與社會工作的精神「唔係咁吻合」,也會令同事懷疑是否應秉持此價值觀:「新註冊局做事的方式其實彰顯一啲價值,啲同事會睇到,我係咪要跟呢個價值行呢?」。
《集誌社》已向社工註冊局查詢,仍候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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